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定之得失——兼与欧洲立法比较

  德国的票据立法却与司法和学术的发展不同。19世纪初期,德意志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国家,各邦都有着自己的票据立法,在1847年时,德意志境内就存在着56种不同的票据法律。[xxvii]在这一年,各邦选派的委员会于莱比锡制定了一部统一的票据法,尽管它被第二年于法兰克福举行的帝国会议宣布为帝国法律,但随着1848年革命的失败,这一宣布也变得无效。过了近10年, 1857年的纽伦堡会议上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了一些修改,形成了纽伦堡文本,该文本在随后的几年内以自愿接受的方式被几乎所有的德意志邦国(包括奥地利)宣布为内国法,至此德意志各国实现了票据立法实质上的统一。1871年德国统一后,该文本被宣布为帝国法律,即《德意志普通票据法》(Allgemeine DeutscheWechselrechtsordnung) 。在该法中,立法者有意仅仅规定票据关系本身,对于票据的基础债务关系完全不涉及。这表达了立法者认为票据系与其资金关系完全无关的独立权利的观念。对于票据行为规定特殊的诉讼时效,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这些规定都对以后的票据立法有深远影响。但该法并没有贯彻绝对的票据行为的抽象性原则。
  20世纪初的票据统一立法运动,产生了1930年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这一统一立法后来被欧洲大陆的几乎所有国家纳入到其本国的票据立法之中。1933年《德国汇票本票法》中的前两章几乎就是对这部统一立法的翻译。这一法律的第1条即规定了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其中不但没有提到票据的基础关系,而且在第2项还明确规定不得对票据付款进行任何限制(无条件付款记载) ,因此任何基础关系上的限制都不能影响汇票的付款。同法第17条规定:“被提出票据请求权之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或者前手之间的直接关系中存在的理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已知对于债权人不利之处的除外。”此系为各国法律包括我国《票据法》第13条所吸收。票据抗辩切断原理,也可以理解为票据行为相对的无因性。此外,还有德国学者认为《汇票本票法》第9条(出票人的责任) 、第15条(背书人的责任)以及第28条(承兑人的责任)也体现了不计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条件付款的要求。但由于国际统一立法的文字需要照顾各国需要,这些条文的立法语言都没有贯彻德国学者的票据行为的绝对抽象原则理论。[xxviii]所以,这一原则在德国和《民法典》上对物权行为的抽象性以及抽象债权的规定不同,并没有法律条文依据,现今仍仅依靠大量的司法判例和学术理论进行解释。
  与德国不同的是,同属欧洲大陆的法国却在民法基础理论中没有承认法律行为的抽象性原则,所以也就没有物权行为的抽象性和抽象债权的概念,相应的,无论在立法、司法还是学术理论中,法国都完全没有承认过票据行为的绝对抽象性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任何请求权的有效都须以真实而合法的权利基础为前提。”历来的法国学术界都不承认票据行为系不同于基础关系的独立行为,而认为它们是合为一体、密不可分的。[xxix]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生效之后,法国也接受了这一国际统一法,并对自身的法律作出了一些改动。法国学术界也逐渐认为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两种请求权:由票据基础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和由票据本身产生的请求权。但是学者们始终认为:虽然票据请求权是单独的请求权,但却不是抽象的,而是和基础关系的原因相关。这意味着:基础关系的原因如果不存在或嗣后消失,则票据义务亦将被视作不存在或不再存在。[xxx]这一和德国票据法理论的差异在实践中并不会导致重大不同,因为法国法上证明基础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也落于票据债务人(即德国法上因此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的受害人)之上。[xxxi]当然,类似于德国《汇票本票法》第17条和我国《票据法》第13条的对票据抗辩的切断(即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规定,在法国票据法中也存在。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国的票据制度和我国现行《票据法》的制度非常近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