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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亡还是重生——英国大法官的历史演进

  英国大法官制度走向了死亡,英国大法官走下了神坛,但是未来走上神坛的又会是谁呢?谁将成为筹划中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吗?英国千年尚未完全完成司法独立,这一历史事实值得我们思考——从英国大法官的历史演进中得出的结论似乎是悲观的,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英国的司法独立是在王权社会中起步,在尚未产生系统的司法独立理论的时代条件下发展,通过法院与议会的相互配合和联合斗争并最终借助于议会对王权斗争的胜利而确立起来的,(41) 其发展历程的核心就是司法对于王权的独立,打破“一切司法权威和权力都来源于国王”(42) 的习惯法则和思维定势。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有冲突却少有战争,有流血政变却没有暴力革命,一切似乎沿着一条既定的司法独立的道路在稳步行进,正如学者余秋雨所说,英国的宪政改革,“较少腥风血雨,较少声色俱厉,也较少德国式的深思高论,只一路随和,一路感觉,顺着经验走,绕过障碍走,怎么消耗少就怎么走,怎么发展快就怎么走,这种社会行为方式,已被历史证明,是一条可圈可点的道路。”是啊,“温和中包含着刚健,渐进中积累着大步,其最后成果未必低于激烈的呼号和跳跃。”(43)  
  这样看来,我们从英国大法官的历史演进中得出的结论应该少一点悲观,多一点乐观——18世纪上半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正是在考察了英国的宪政体制的基础上,提出了比洛克的分权理论更为科学的“三权分立”学说,从而使得英国首创的司法独立实践经验走出了英伦三岛,在随后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中被两国人民付诸实践——“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也就不存在自由;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结合,那么法官将对公民生活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相结合,那么法官就拥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由一个人或由主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近三百年的时间过去了,发源了司法独立理念的英格兰也在新世纪萌发了无限的活力和改革的动力,2002年改革上议院,2003年取消大法官部,2005年宪政改革法案正式颁布,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法官任命委员会已经建立起来,英国法官将真正从政治权威下摆脱出来,成为一个以维护人权、自由、民主为己任的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
  
【注释】作者简介:胡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① 有关英国法治传统的形成过程,参见张彩凤:《英国法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281页。  
  ② 巴特里特:《特殊关系:英美关系的政治史》,朗曼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Bartlett. C. J, The special Relation ship: A political History of Anglo—American Relations, Longman,1992,p.45.)。  
  ③ 波德特:《早期英国的高等法庭》,波士顿大学出版社1968年版,第133页(Bodet, G. P. Early English Paliament High Courts, Roral, Boston,1968,P.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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