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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亡还是重生——英国大法官的历史演进

  结语
  英国大法官经历了行政官员司法化、神职人员世俗化、中立人员政治化的历史演进,其身份也在不断地变换和演进。上帝忠实的仆人——教会的首脑,国王得力的助手和忠诚的忏悔师——御前大臣和掌玺大臣,衡平法之父——大法官庭的长官,执政党的资深成员——出庭大律师;最终的结果就是单一职权的复合化——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甚至宗教庇护职能集于一体。尽管许多职能是仪式性的,但是仍然被以布莱尔首相为代表的革新派认定为“不符合现代化的要求”,因为“许多法律界的人士和普通百姓,都对一个人既是大法官、又是内阁成员、还是上议院议长感到奇怪。”最终在2003年6月12 日福尔克纳勋爵领导的宪法事务部取代了大法官欧文勋爵主持的大法官部,并宣称将积极推动司法独立,为“正义、权利和民主”而奋斗。大法官部从行使行政权的秘书机构到行使衡平司法权的衡平法庭,如今又变成了要剥离司法权的新兴机构,历史在这里似乎又回到了起点。  
  虽然“在英国,法律极少是激烈的变动,而只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加以演化和变革以适应变化着的社会需要而已。法律界在必要的时候加以调整并避免了根本性变动所造成的混乱——现行结构是数世纪内形成的,从这个系统的各方面看,它是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中极其关键的结构,是一个曾在国家许多危机时刻为它提供力量的制度的不可替代的基石。”(39) 但是独特的历史传统往往又会阻挡现代化的进程,最终又不得不屈服于现代化的潮流。因此我们说,英国大法官的历史演进,见证了英国司法独立的进程,尽管时至今日,司法独立依然是英国民众奋斗的目标和美好的愿望。  
  司法独立是建立在法官职业群体内在独立精神和品德基础上的,离不开一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职业共同体的支持。在英国王室加强中央集权过程中,中央集权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中央司法的公正、效率上,即王室法院能够以更超然、客观的立场和更为有效、科学的手段解决当事人纠纷。这是王室能够借助司法手段加强中央集权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安排本来是王室利用司法来加强中央集权的权益之计,但其副产品却是司法的专门化和法律职业家对司法的垄断,因为这是中央司法合法性的必然诉求,司法不仅要确保其过程客观、公平,还必须在规则创造和解释上求得一致性和连贯性,赋予规则普遍性的外观,因此,只有接收过专业训练的法律家才能担当此任。法律职业家对司法垄断赋予法官职业群体独立的政治权威和垄断利益,进而产生了司法独立意识,要求摆脱任何政治上控制的干预,因此,“司法中央集权化导致了司法的专门化和职业法律家对司法的垄断,而这种垄断又导致了司法独立意识在职业群体的内生。内生的独立意识必然进一步强化了群体的独立意识和共同体意识,从而使他们成为一个为社会广泛认可的具有独立司法权威的职业群体,从而使他们成为制衡政府专断,维护捍卫人权与自由的中流砥柱。”(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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