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并非所有的大法官都愿意充任“国王的雄狮”,随着法治思想的演进和民主思想的启蒙,许多大法官逐渐转变成为限制王权的旗手和实践家。因为英国与欧洲大陆相比,“始终未建立起一个一人统治的君主,因而从未有过凌驾于自己法律之上的绝对的国家权力。”(33) 在这样的政治传统中孕育出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原则便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了。13世纪,王室法院的法官布雷克顿(H. D. Bracton)说得更为明确:“国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34) 布雷克顿“法律之上”的思想是英国法官司法独立意识的反映,最终成为普通法院法官维护司法独立的有力武器。1612年,当詹姆斯一世试图插手司法审判时,大法官科克就坚决抵制,科克拒绝的理由有二:第一,法律是一门艺术,是人为理性,只有经过长期学习和实践的人才能掌握;第二,国王也必须服从普通法,因为“国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由于科克的坚决斗争,英国大法官庭顽强地捍卫了司法独立,并赢得了民众的支持和信任。布雷克顿和科克等杰出的法官以他们炽热的信念和高贵的品质铸就了英国法官的独立精神和品德,从而使他们成为一支捍卫人权和自由的重要力量。(35)
随着英国资产阶级的兴起,逐步确立了议会至上,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但是否意味着英国大法官至此摆脱了神权的桎槁与王权的束缚?是否意味着英国大法官政治化的演进过程至此中断?“司法权是一种具有诱惑力的权力,不管是谁,都梦想着控制它。”除了上帝、自称代表上帝的教皇和服膺于上帝的君主,新兴的资产阶级也努力拉拢大法官、控制大法官,进而把大法官纳入到政党的轨道,两党制逐步成型之后,英国大法官也逐渐臣服于首相为首的内阁。“大法官由国王根据首相从其支持者中提出的人选中任命。现在,大法官一直是内阁成员之一。但是,如果他所在的党被击败,按照惯例,他就应辞职。”(36)
近代以后,英国大法官尽管成为内阁成员,受到首相和所在政党的一定制约,(37) 但是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地位和宪政职能,相对于其他内阁官员而言实际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梳理了19世纪以来英国大法官的履历之后,笔者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不管是保守党的大法官还是工党的大法官,其政治倾向往往趋于保守,积极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和政治体制,反对激进的改革,不管是经济的还是政治的。看来,英国大法官政治化的过程不仅仅有政治因素,更有职业因素。
英国大法官的价值观念反映的是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他们对国家利益很敏感,尤其是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财产权,同情政治上右翼派别的政治经济观念和主张,对有组织的劳工不信任,对妨碍任何个人赚钱和消费自由的计划非常反感。英国大法官竭力维护普通法和英国的法律传统,包括职业传统,对于任何可能触及职业传统的改革都视为对职业的自治和独立性的威胁,武断和蛮横地将一切改革都拒之门外。在日益开放的社会,英国大法官的保守倾向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正如沃夫大法官所说:“法律应当为全社会和人民服务,如果不能有效地实现这一目的,它就应当调整自身以适应新情况。”(38) 尽管英国大法官于2003年走下了历史舞台,但是其政治化的过程并没有结束,相反英国未来的司法改革能否取得进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政治化的成果:从神权、教权、王权乃至党权手中剥离出来的司法权只有通过法律职业阶层的不断努力,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涉,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宪政职能,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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