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改革推动了神职人员世俗化,而衡平法传统和“良心”理论的传承则来自于当时著名的法哲学家和教会法学家杰曼(Christopher St Germain,1460—1540)的推动。在《神学博士与普通法学生的对话》(Dialogues between a Doctor of Divinity and Students of the Common Law)中, 杰曼运用法哲学和教会法的知识,对普通法进行了批判:“衡平法中所附的哲学理由,应该从教会法中寻找,而依据教会法,由于人的生活条件是无限变化的,创造所有包含这些条件的那种一般性法规是不可能的。因此,如果想要防止非正义现象的出现,那么,衡平法就是必要的。但是,无论花多么大的功夫,想创造出一种依据法则来实现政府的体制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的生活是无穷无尽的。”因此,“基于良心的裁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适当的话,应当融入任何法律体制中。”杰曼明确宣布:“衡平法的原理就是良心。显然,这是伦理性的神学以及教会法的典型思考方法。”(24)
三、从上帝的教士到国王的雄狮:中立职权政治化
15世纪以前的大法官几乎出身教士,“其权力来自于圣坛”,(25) 这意味着他们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教会法的影响。实际上,大法官经常从教会法中寻求理论支持。在这方面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大法官普遍接受了教会法的一条基本准则,即上帝法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和正义的化身,是统治世界的最高的法、永恒的法。上帝法与几乎跟它同义的自然法和理性法支配着所有国家的一切人为法。这就是说,由尘世之人制定的法律如果与神圣的上帝法相抵触将是无效的。(26) 正是因为这样的宗教信仰,使得英国大法官始终超脱于世俗政治斗争,保持着中立的地位,“自觉地远离政治宗派斗争的漩涡,以保持司法的客观公正性。”(27) 虽然有少数的几位大法官陷入了政治的漩涡,但是究其原因也是因为宗教而非政治。
15世纪以后的大法官逐步世俗化,一方面是由于上文所述的宗教改革,另一方面是由于英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28) 使得非神职人员有可能学习法律并成为法官。“可以说,中央集权化与司法的专业化是齐头并进的。”(29) 司法权脱离宗教的束缚进而专业化是历史的进步,但并不意味着从此就不受束缚——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伊丽莎白的宗教改革本质上就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只不过对象不一样,前者是通过巡回法庭从封建领主手中夺权,后者是通过支持新教从远在梵蒂冈的教皇手中夺权。(30) 即使这些改革的结果从客观上解放了法官和司法权, 但是我们却可以清楚地发现,王权解放司法权的目的不是为了确保司法独立,而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司法,约束法官。
正如1617—1621年任英国大法官地弗兰西斯•培根(Sir Francis Bacon, 1st Baron Verulam)所说:“法官们应该记住,所罗门王的宝座两边有雄狮护卫,法官也应做雄狮,必须时时慎其所为,不可能在任何方面约束或妨碍君王行使权力。”(31) 培根作为詹姆斯一世君权论的积极吹鼓手,积极依附于王权并捍卫王权,固然有其家庭背景所决定的政治选择,(32) 同样我们也可以发现宗教改革之后的英国大法官,政治倾向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逐渐由中立的、依托于上帝担任御前大臣、利用其宗教身份护佑君权的教会人士,转变为依附于王权、具有政治倾向的政治人物,由于其身兼宗教政治双重身份,集行政权与衡平司法权与一身,往往成为政治斗争中举足轻重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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