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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亡还是重生——英国大法官的历史演进

  御前大臣自12世纪起逐步成为普通法法庭诉讼起始令状的签发者,任何想在普通法法庭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都必须首先向御前大臣申请起始令状。“他是国王的主要建议者和咨议会的首要成员,握有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唯一锁匙。”⑧ 此外,御前大臣是中央政府中惟一的常设官职,其手下又有一批训练有素、组织良好的职员,因此在处理提交给咨议会的请愿书时,御前大臣自然担负了主要责任。久而久之,大法官庭(High Court of Chancery)便演变成一个提供特别法律救济的专门法庭。在御前大臣的主持下,对请愿书中陈述的事实进行审查,并给予被告以辩护的机会,“御前大臣召集当事人,安排日期,提出问题,回答异议,招聘律师。即使在其他咨议会成员反对的情况下,仍然能凭自己的责任讨论案件,宣布法庭的决定。”所以,到14世纪后期,大法官庭作为一个衡平法庭的位置开始引人瞩目。1400年前后,绝大多数的请愿书和冤诉状都是直接写给御前大臣的,而过去则通常是写给“咨议会中的国王”的。可以说,御前大臣掌握签发普通法令状的权力,初步明确了司法身份,也为行政官员司法化的历史性转变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二)发展衡平:取得司法权力  
  从普通法形成之日起,英国就有一种习惯:如果当事人在普通法法庭上蒙受了冤屈,可以直接向号称“正义之源”的国王及其咨议会请愿,请求国王恩赐特别干预,以伸张正义。据记载,“到14世纪,国王已经开始接受要求在普通法外予以救济的请愿或起诉。如果他认为这些救济应该予以考虑,则自己做出决定,或者交给咨议会、大法官或议会解决。”⑨ 可见,最初有多种机构可以行使国王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到14世纪后期,议会已发展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政治结构,其职权主要是立法和征税,加之议会是非常设性的,因此只有最重大的案件才提交议会处理,至今议会上院仍然保有理论上的最高司法权。这样,受理私人请愿书和冤诉状的任务便主要落在咨议会身上。  
  咨议会和普通法法庭、议会都源于封建社会初期的御前会议。在12—14世纪,行使司法职能的普通法法庭和行使立法权、征税权的议会先后从中分离出来,御前会议演变为咨议会,由最重要的政府大臣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国王提供咨询、参与决策和行政管理,但仍享有部分司法功能,行使与国王本人联系在一起的“剩余司法权”。在这些政府大臣中,御前大臣在司法事务中无疑起到了核心作用。14世纪中后期,越来越多的请愿书直接提交给咨议会,致其不堪重负。为及时处理大量请愿书,必须建立一个专门法庭。于是大法官庭出现了。因此,霍兹沃斯曾指出:“议会和咨议会没有时间和精力办理的事务,便转至大法官庭处理,由此大法官庭的司法权被建立了起来。”  
  大法官庭由秘书机构向衡平法庭的演变是一个直到15世纪末才最终结束的缓慢过程,“甚至在大法官取得了独立坐庭的权力后,也没有剥夺咨议会审理类似案件的权力,尽管它逐渐地不再干预大法官庭的事务。”⑩ 在15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大法官作为大法官庭的首脑所行使的司法权和咨议会、普通法庭仍然保持着密切联系。大法官作为咨议会的重要成员,经常在咨议会大臣的帮助下审理案件,审判结果通常以“咨议会中的国王”的名义予以宣布。1474年,大法官第一次以自己的权威宣布判决结果,这说明大法官和大法官庭已经与咨议会分离开来,开始独立地行使衡平司法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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