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亡还是重生——英国大法官的历史演进
胡健
【全文】
2003年6月12日英国首相布莱尔(Tony Blair)对内阁进行了重大改组:撤销大法官、苏格兰事务大臣和威尔士事务大臣三个内阁大臣的建制,调整包括卫生大臣、议会下院领袖在内的部分重要内阁成员职位。在撤销大法官部后,布莱尔宣布设立一个
宪法事务部(Department of Constitutional Affairs),由他的大学同窗福尔克纳勋爵(Charles Falconer)任该部大臣,总揽原大法官所负责的大部分事务。62岁的大法官欧文勋爵(Derry Irvine)宣布退休,成为英国最后一任大法官。
从起源到发展再到取消,英国大法官的历史演进不仅折射了英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法治传统的形成,① 更为我们分析英国取消大法官的现实原因和司法改革的未来走向提供了丰富的背景材料。英国大法官职位自公元605年设立,至公元2003年被取消,存续1400余年,在这一历史长河中,英国大法官随着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演进、文化的繁荣和宗教的改革,也经历了三次演进,即行政官员司法化、神职人员世俗化、中立人员政治化。
一、从御前大臣到大法官:行政官员司法化
在英国本土的法律文献中,Lord Chancellor作为一个专有英语名词,在不同的学科和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一样的含义。在政治学中,该词一般被指称御前大臣,在大多数政府报告中作为内阁资深阁员看待;② 而在法学中,该词一般指称大法官,在多数学术著作中被视为理论上英国的首席法官。③ 同样,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内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在衡平法被创制之前,它特指英国御前大臣,同时兼任掌玺大臣,在英国政治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也是事实上的行政首脑。“大法官必须是基督教徒,皇家牧师的首领以及负责所有部门的国务大臣。他负责起草皇家文书并加盖印章。他是国王法院理财法院分庭成员,协助国王法院和理财法院的司法事务。”④ 但是随着衡平法的发展,该词的含义逐渐发生了变化,从行政职位演变为司法职位,“大法官”一词被用来专指发展了衡平法的“大法官庭”(High Court of Chancery)的最高长官。⑤
Lord Chancellor为什么会在不同学科、不同历史阶段有着不同性质的含义呢?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考证英国大法官一个重大的历史演进,即行政官员司法化;为了便于分析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我们可以分为签发令状和发展衡平两个阶段进行考察。
(一)签发令状:明确司法身份
大法官庭早在公元605年就已经存在,主要是作为国王的秘书机构, 其首席长官即为御前大臣兼任掌玺大臣,负责保管国玺和起草、颁发各种政府文件,历来就是政府首席大臣,因为他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国玺的掌管人。⑥ 所有重要的政府法令、条约、议会宣召令、国王赏赐令、委任书、特许状,均由大法官拟定和颁行,都必须加盖国玺才能生效。国玺由白银铸成,上面镌刻着国王的头像,装在一个绣有花纹的袋子中,由大法官随身携带。因此,“毫不奇怪,律师和政客以一种近乎迷信的敬畏眼光看待国玺。在他们看来,一旦使用了国玺——尽管可能是以违反统治者(国王)的意愿的方式或在统治者失去理智的时候使用的——法令就是有权威的,就像统治者真的认可一样。”⑦ 由此可见,御前大臣最早是作为行政官员而存在,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力,但是为什么会演变为一个司法性职位,换而言之,从何时起御前大臣掌控了司法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