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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写作中的情感研究

  前法官哈奇森在《直觉的判断:司法中预感的作用》一文中具体描述了自己做出判决的过程。他说,在我看过手边所有材料并经过适当考虑后,我就让我的想象力发挥作用。我陷入沉思,等待着感觉和预感的到来,这个预感就是了解问题的直觉的闪光。它是能把问题和决定连接起来的火花。弗兰克很赞同这种说法,并进一步说,如果法律是由法官的判决构成的,而这些判决又以法官的预感为依据,那么,法官获得其预感的方式就是司法活动的关键所在。使法官产生预感的因素创造了法律。而法官的预感是由什么产生的呢?弗兰克认为,预感是由各种刺激产生的。所以要想知道法产生的原因,就要研究对法官的各种刺激。各种刺激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反应,这要由每个法官的特点、性情、偏见和习惯所决定。弗兰克把每个法官独特的特点、性情、偏见、习惯等统称为法官的个性。在审判过程中,法官的个性对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的意义,每个法官由于其个性不同,他们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可能大不相同。作为判决所根据的事实,并不是在当事人之间实际发生了的事实,而是法官现在认为发生了的事实对当事人、律师、证人的各种特点的反应,当事人、律师、证人的肤色、相貌、职业、姿态、口音、服饰等都可能引起法官痛苦或愉快地回忆,并影响到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法官的情绪、甚至早餐的味道、去法院路上交通拥挤的状况,都可能影响法官对当事人和证人证词的信赖程度。总之,是法官的个性和所有上述偶然因素决定了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判断。于是,弗兰克把司法判决概括为几个公式:传统的公式是: R(Rule,法律规则)×F(Fact,事实)=D(Decision,判决)。现实的公式是: S(Stimulus,刺激)×P(Personality,个性)=D(判决)。
  著者认为,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张中法律是不确定的观点以及判决完全依靠法官的预感的看法有失偏颇的一面,法律实践中也不能提倡这种观点,但该学说指出局外人视为庄重的判决中有法官情感等本能因素渗入符合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具有深刻合理的一面。总之,法律人生活在喧嚣的尘世中,避免不了在职业活动中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做出情感评价,或爱,或憎,或褒,或贬。那些看似遗世独立、心如止水的法律人面对一起惨不忍睹的刑事案件中,内心怎能不泛起半点涟漪呢?
  二、 适当的表达情感有助于法律文书的说服力
  在肯定法律职业活动中存在情感评价这个前提下,我们进一步思考情感评价是否应同理性评价一起出现在文书中。
  (一)法律理性也有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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