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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写作中的情感研究

法律写作中的情感研究


郭林虎


【全文】
  法律不是一堆迂腐枯燥的戒律,须以千篇一律的客观来执行。法律是鲜活的、有血有肉的。法律原则的运用往往需要你权衡、判断、为人类的社会习俗和人性的弱点而辩论。为此,你必须拥有一颗炙热的心。
  拥有一颗炙热的心并不是默许你在法律写作中感情横溢,但是我们得承认:真诚的表达你的感情对你大有裨益。      
  
——布莱恩•A•加纳            

  先贤们都十分强调情感在文章写作中的作用。 刘勰说: “繁采寡情,味之必厌”、 “情者文之经”、“夫缀文者情动而辞发, 观文者披文以入情”(刘勰《文心雕龙》)。法国哲学家、文学家狄德罗说过:“没有感情这个品质,任何笔调都不可能打动人心” 、“凡是有感情的地方就有美”。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论辩三要素说 ,成功的论辩既要诉诸听众的理智,也要诉诸听众的情感。具体到法律写作中,就是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遗憾的是今日中国的法律文书已没有情感的立锥之地,惟有所谓客观冰冷的说理。法律写作界流行的观点认为:情感的存在损害文书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剔除掉情感会增强文书的说服力。在讨论法律写作中情感是否具有合理性这一问题时,先需要逐次厘清三个问题:第一,法律人的职业行为是否伴随着情感;第二,情感存在是否有助于法律文书的说服力;第三,如果情感在法律写作中具有合理性,那么它与其他文章中的情感表达有无区别。
  一、法律人的职业活动伴随着情感
  (一)最新心理学实验显示:人类80%的行为仅仅是本能地对周围的世界做出反应
  长期以来,我们人类喜欢将自己看成是具有自由意志的有意识的生物,能自我控制并由于我们具有推理能力而同其他动物区别开来。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就把人的本性、理性和神明的灵智视为同一。“要知道,存在过源自万物本性、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使和阻止人们犯罪的理性,它成为法律并非始自它成文之日,而是始自它产生之时,它是同神明的灵智一起产生的。因此,真正的第一条具有允行禁止能力的法律是至高的尤皮特(罗马主神)的正确的理性” 。最近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学者亚历克斯•彭特兰和他的同事宣布:心理学实验显示,在大部分时间里,人类仅仅是本能地对我们周围的世界做出反应,人类比自认为的更依赖于本能,因此也更类似于其他动物 。彭特兰及其同事的这项研究成果表明人类长期以来关于人类理性的判断一直迷失于一种自欺欺人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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