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来考察。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的实施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来负责监督检查,基本上还没有纳入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和监督范围。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检查情况的通报》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前者的背景是,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要求,推动各地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总局在部署各地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的同时,组织四个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了抽查。通过检查和抽查,国税总局发现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改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方法措施。后者的背景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大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指导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国税总局制定了《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督查方案》,要求各地按照统一的督查原则、范围和方法,组成督查组,对下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将督查工作报告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随后国税总局再组织督查组进行抽查。通过以上两个税收优惠政策监督检查实例的考察,我们不难得出,国税总局发起和组织的检查监督的对象主要是针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而言的,也即仅关注既定政策的贯彻落实,而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以及对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实际影响的优劣,则没有也不可能有真切的关注。以国家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为依据,似乎税收优惠出台的合理性毋庸置疑。这一点,对于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合理性是非常有害的,相应的税收优惠的法治化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充机制也会因此而大大折扣。
实际上,新
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运作轨迹应该非常明显。简言之,在税法税收优惠制度的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国家财政部或国税总局根据国家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政策制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并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和监督检查。遵循这种轨迹,我们可以继续发现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法治化的规律性。
2.3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法治化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