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法治化(一)——基于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角度

  实际上,对法实施效果的关注也是我们谈论法治时容易忽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按照传统的思路,既然制定出来的法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是“善法”;因此,这种“善法”只要被切实遵守了,法治也就实现了。这种法治逻辑对于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并不适用,因为具体调控政策的制定往往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在法律规定的制度框架下来进行的,程序上较通常意义上的立法程序过于简单,而且这些主体通常兼具体调控政策制定者、执行者、解释者以及监督者于一身,角色错位,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可能。况且具体调控政策的出台往往是为了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提供特殊支持,直接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方向,时效性较强。因此,具体调控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在其出台时不能完全保证,有必要通过后期的评价或监督机制来保证具体调控政策的“合规律性”,进而总结经验教训,更为有效地利用各种调控政策调控社会经济。由此看来,宏观调控制度的概括性和政府主导性决定了宏观调控的法治化,必须在传统法治逻辑的基础上,着重考虑法治实践的客观评价机制,也即需要遵循“制定善法——落实善法——评价善法”的法治逻辑。
  1.4.2税收优惠法治的特殊要求
  税收优惠本质上属于宏观调控的范畴。相应地,税收优惠的法治化客观上需要遵循一般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必须通过目标和责任来限制政府的税收优惠行为。就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而言,税收优惠的目标控制实际上已经在税法有了明确的体现。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一章开明宗义:“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而就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向做出了规定。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政策方向和基本原则做出了统一的规定,是对具体税收优惠活动实施目标控制的法律依据。然而,税收优惠现实运作的依据是这些原则性规范的具体化的各种具体政策取向,也即,税法当中规定的政策倾向和基本原则需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加以具体化才能指导税收优惠实践。同时,对于该种目标控制,目前还缺乏明确的评价机制。另外,目标控制的实现,必然要借助于“过失责任”的落实。综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关税收优惠的责任规范,侧重于纳税人违法和税务机关违法的角度,而且责任形式大都是传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这些责任形式及其承担对于纠正局部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可或缺。然而,税收优惠毕竟不是以个体利益为逻辑起点,而是以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最终归宿的。所以,法律责任与法益保护的初衷并不完全匹配。尤其是,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大都由国务院及其财政、税务部门来制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所以,有必要就税收优惠政策的科学性及其实施效果做出整体、客观、科学的评价。违背“经济合理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实施效果违背“经济合理性”和政策初衷的具体法治状态,才是最大的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才是税收优惠法治化所应当真切关注和审慎思考的关键对象。与常见到一般个体违法行为相比,税收优惠法治化更应当关注税收优惠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和实施该政策的整体效果,这也是税收优惠政策自身职能的客观要求。
  遵循以上思路,税收优惠的法治化并不仅仅是简单地严格执行税收优惠制度和政策。税收优惠制度过于原则,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又往往是“应时之需”,再加上社会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税收优惠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往往值得怀疑并需要适时做出调整。所以,为落实税法关于税收优惠制度价值理念和精神原则的规定,实现税收优惠调控的“经济合理性”,进而保障税收优惠制度运作的“合法性”,需要事前对税收优惠制度做出整体的勾画,事后对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效果给予总体评价,并根据客观的评价结果及时纠正问题和调整相关政策安排。换言之,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及时跟踪并评价税收优惠制度的“科学性”,在不断评价和调整的过程中保障税收优惠的“经济合理性”,实现税收优惠的“法治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