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协调区域经济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全球化,经济活动的社会化特征日益显著,社会分工与社会协作同时向着各自的方向深入发展。就社会协作而言,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客观上要求更高水平的社会层面上的劳动协作。所以,国家的经济职能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展,集中体现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划。通过规划,国家利用市场机制,有针对性地实施宏观调控,引导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发展的宏观目标,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我国新《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制度,“国家对于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由此,我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得以确立。
(三)弥补市场调节作用的不足,彰显政府的社会性保障职能。国家税收优惠的调控目标除了以上所述的经济激励外,还有一定的社会性目标,诸如三农保护、环境保护、安排就业、自然灾害等。这些问题或是市场经济的外部性和负面性的表现,或是市场调节无法自发发挥作用的部分,但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构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障碍。因此,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就不可避免地构成了我国税收优惠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
1.2.2税收优惠制度的消极作用
税收调控并非万能,而是存在着客观局限性。就其成因而言,这些客观局限性可以概括为内在制约型、目标矛盾型、政府缺陷型和环境制约型[vii]。在税收调控的各种手段中,在一定条件下,实行适当的差别税收政策,即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很有效的税收调控手段。这一手段如果运用的好,可以起到引导投资、吸引外资、调整产业结构购、调节收入分配等许多宏观调控作用。但是,如果运用不得当,特别是滥用税收优惠,不问效果,不加区别、不进行有效监督地实施税收优惠,则一方面将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将严重扰乱税收秩序,妨害经济的持续、稳定的增长。因此,如何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是进行有效的税收调控的重要课题。[viii]
具体而言,税收优惠制度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从公平竞争的角度讲,由于税收优惠制度大都背离了基本税制,是一种特定范围内的特殊调整手段,因此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不可避免地违反税收中性原则,不利于公平竞争。(2)从财政收入的角度讲,税收优惠造成税收收入流失,减少了财政收入。(3)由于税收优惠内容繁杂,又时常变动,因而导致税法复杂化,增加了征管难度。(4)从税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而言,税收优惠制度影响税收法治的稳定性。(5)税收优惠制度较强的政府主导性容易引发决策部门和执行部门的道德风险。
税收优惠制度的这些消极影响,是正确认识税收优惠制度功能定位的重要内容,也是正确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控社会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之一,关系到国家所确立的税收优惠调控目标的合理性,也关系到税收调控与市场调节、其它宏观调控手段的有效配合。尤其是,税收优惠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以及税收优惠中的政府失灵等现象迫切需要健全的制度约束机制。
1.3税收优惠条款与税法一般条款
大多数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都是由两个不同的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由完善而又严密地对各种课税对象进行课税的各项税收规范性条款组成,以便适时有效地取得税收收入。这些款主要解决纳税人的确定、税率大小的确定、纳税期限的限制以及国际间交易的课税问题等。另一部分是由各种特殊的优惠性条款组成,是政府为了引导、扶持某些经济活动,刺激投资意愿或补助某些经营困难的企业而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是政府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如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豁免、纳税扣除、延期纳税等。财政学界,通常把因税收优惠而减少的财政收入视为“税式支出”。税收优惠条款与税法一般条款同是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且后者还构成了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决定着我国税制的基本框架和一般原则。税收优惠条款通常是针对税法一般条款的设置的,其目的就在一般条款对税收关系进行一般性调整的基础上,针对某些特殊领域再进行特殊性的法律调整。总体上言,税收优惠条款和税法一般条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