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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法治化(一)——基于税式支出预算管理的角度

  1.1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概念范畴
  税收优惠制度是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税法的调控功能。企业所得税法是指调整国家和企业等纳税人之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一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收入,进行法定的生产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扣除后的余额征收的一种税。[i]企业所得税一方面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又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竞争环境,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影响深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得税日益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为其显著的调控作用,税收常常从财政的范畴中被“独立”出来,进行重点研究,因而才有了财政税收或财政税收政策的说法。相应地,作为税收的形式,税法也就有了调控的功能。税法的调控功能主要体现在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率的调整、以及税收优惠等诸多方面。由于税率的确定和税种的开征、停征受到税收法定主义的严格约束,须有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其内容一旦确定之后便有较强的稳定性,不易在实际执行过程做出调整。实际上,税法的调控功能,更集中地体现在税收优惠制度方面。税收优惠需要根据经济形势和社会经济政策相机调整,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税收支持,因而政策性和政府主导性明显。也正因如此,税法的税收优惠的规定也往往是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税法仅仅对税收优惠制度进行目标控制和授权控制。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我国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有减税、免税、退税、投资抵免、快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等。[ii]税收优惠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内容,并往往与一定的政策诱导有关,因而也称税收诱因措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企业所得税制中的重要内容,企业所得税调节经济的杠杠作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优惠政的来发挥的。国家通过对某些地区、行业或某一特定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来贯彻鼓励的重点,体现一定时期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优惠实行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收经济杆杠作用发挥的好坏。关于税收优惠的范畴,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例如有学者将税收优惠归结为三种类型,即税额式优惠(如减免税)、税率式优惠(如实行低税率)、税基式优惠(如允许某些项目在税前扣除)。[iii]也有学者认为税收优惠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包罗甚广,诸如优惠税率等亦可算作其中,这与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是密切相关的。而狭义上的税收优惠措施则主要包括税收减免、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出口退税等。这些税收优措施的实行会直接影响到计税基数,从而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具体纳税义务,因而对征纳主体的利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均会产生直接影响。[iv] 还有学者将税收优惠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等等,在此就不一一阐述。
  根据以上各学者对税收优惠制度的描述,我们不断看出尽管各自表述的不同,但有一点共性就是税收优惠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其调控职能。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各国企业所得税法一般都会明确规定税法的构成要素,尤其是纳税主体、税种、税基和税率等一般税法构成要件,平等地适用各种符合条件的纳税主体和经济行为。同时,企业所得税法也会规定一些特别构成要件,如税收优惠等。这种特别构成要件常常体现一定的政策目的,仅适用于特定的纳税主体或经济行为,从而实现特定的调控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特定的调控目标,税收优惠通常会对税基、税率、纳税期限等一般构成要件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变动。正因为税收优惠政策或制度对基准税制的背离,才使得现代税法的调控职能集中而灵活地实现。所以,只要是对基准税制的背叛,并体现了调控职能的税法条款或税收政策,我们都可以将其纳入税收优惠的范畴。由此,我们谈论和理解税收优惠政策和手段时,不必拘泥于特定的形式,可以从调控职能的角度把握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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