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的法秩序——《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读后
邓建鹏
【全文】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研究的重点被置于国家法及其运作上,而对于广大农村区域实际运行的规范及秩序,似乎有意无意的被一些法学家忽视了。当法学家津津乐道于国家法或更确切地说,“城市法”的秩序时,中国农村的法秩序被撂在了一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田涛教授新著《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①]的出版,具有鲜明的学术与现实意义。他通过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一些山村为例的田野调查,向我们揭示了多年来被学界所冷落的中国乡村真实的法秩序。[②]
在这一法秩序下,乡民违“法”行为的处理方法;财产继承及分家惯例;钱财借贷与土地买卖的模式;婚娶习俗等等与法学家乐道的现代法律规范与原理存在巨大差异。它迫使我们去思考:我们所学习的那么一套法秩序可能只是整个中国法秩序的局部或一小部分,甚至不是完全真实的!
著者较全面地揭示了黄岩乡村的法秩序,其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有关分家的规范秩序;作为国策的计划生育在乡村的实际运行模式;乡民不动产买卖的规范秩序;现行村规民约;家法族规;村务管理与公开制度;治安纠纷调解模式等等。而最引起我注意的是,著者调查收集的前后跨度百余年的多份分家文书表明,传统规范与秩序并非象一些教条宣传的那样,随着晚清中华法系的解体或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而不复存在,相反,它们在现代中国乡村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尽管这些规范与秩序在现行国家法律制度层面及各种法律学说中却基本付之阙如。
在黄岩区头陀镇岙坑村,著者发现了林氏兄弟于1984年订立的分书,虽然取了个现代化的名称──《划分房屋合同据》,[③]但似乎并不是在现代中国的《
合同法》《
继承法》或《
民法通则》之下订立。该分书由当时林氏三兄弟的父亲林小荣出面作主,还邀请林氏兄弟的娘舅作见证。这一本属于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私契,却同时盖上村委会的大印、娘舅签名,由此成为林氏三兄弟财产来源最有力的合法证明,在现行中国法律中却并无类似规定。《划分房屋合同据》并不仅涉及房屋等家庭财产分割,其另一重要内容为三兄弟对父母(及阿婆,当为三兄弟的祖母)养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涉及父母有劳动能力时由三兄弟协助其耕种,丧失劳动能力时粮田由三人均分耕种,此外还涉及三兄弟每人每年向父母及阿婆提供的口粮、生活费、柴火数额等等。显然,这份分书绝非依据单纯的《
民法通则》或《
继承法》所能订立的财产分割合同。分书合同内容细化财产分割及对父母(包括祖父母)赡养是农村沿用已久的规则。而邀请娘舅作见证也是当地订立分书的重要惯例。著者后来在董岙村收集到的“董岙村陈士朋分书(光绪五年)”[④]发现,陈氏兄弟订立分书契约时请的主要见证人包括“母舅张德梅、张德杏”和“叔叔陈昌美”等人。经著者调查当地村民了解到,现在如果兄弟分家,仍然要请母舅参加见证,因为母舅是母亲的娘家人,又是长辈,同时其和当事人不在一起生活,不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冲突,因此母舅参加可能作为分家析产时的公平保证。另外,由同族亲友参加分家析产作为见证,也是当地农村的普遍习惯。[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