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于十七大精神 实现检察理念转变
胡贤生;陶燕飞;宋兵
【全文】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立足于党的十七大的精神,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检察官,具体法律的实施者和维护者,应及时转变以下四种检察理念:
一、从“为难于民”向“服务于民”理念转变
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为难于民”观有诸多表现:一是一些检察人员把执法过程简单地视为行使公权的过程。为了显示他们拥有的特权,在当事人诘问或作出被视为有碍自己面子的行为时,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恃权枉法,仗势欺人,耍特权,抖威风,不惜践踏法律,践踏公民基木权利;二是部分检察人员思想观念上还带着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专制思想,心理上存在治人者的强烈欲望。在接待群众来访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待群众特别是对生活在底层的弱势群体态度蛮横,甚至刁难、辱骂,蔑视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少数检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总是以另类的眼光看人,进而采取一些粗暴、野蛮的手段,如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对当事人态度蛮横,有的在讯问嫌疑人时体罚虐待,有的在调查取证时无视无罪的证据,只搜集有罪的证据,等等。
针对上述几种表现,笔者认为要树立“服务于民”执法理念,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注重和蔼性。在执法时展示给民众的应是亲近、和蔼、保护,而不是展示权力、炫耀武力、张扬暴力。在执法过程中要实改变官僚衙门作风,强调尊重人权, 努力贴近群众,和人民群众共荣辱;二是要注重便利性。检察机关要让民众知法守法,就必须要在执法过程中给公民以必要的便利。如在查办职务犯罪时让嫌疑人及时获取律师的帮助,及时告知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传唤证人时尽可能地照顾到证人的时间和地点;三是要注重通俗性。如在接待控告申诉时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交流;在法制宣传时要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老百姓听懂、读懂、看懂;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时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群防群治态势,使我们的执法活动怀亲民之心,办便民之事,行利民之举,展示公正、文明的检察官形象,取信于民。
二、从“单纯惩治”向“公平正义”理念转变
随着创建和谐社会理念深入人心、国家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片面的强调惩治犯罪执法观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但在司法实践中,仅单纯追求惩治犯罪功能、忽视“公平正义”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单纯追求立案数。立案监督数及受利益驱动影响,始终存在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特别是当地方财政的财力不足以支付检察院正常开支时,抓经济效益,以罚代刑就有了堂而皇之的理由,等等。为此,笔者认为,只有在维持公平正义前提下,严厉惩治犯罪,才能真正实现“法治”。要达到这一理想追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就应当树立以下几种意识:
1、牢固树立人权意识。首先,必须在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精神,对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予以必要的重视和尊重;其次,要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一方面对嫌疑人自行辩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能简单地视为“抗拒”、“狡辩”、“不老实”,另一方面对嫌疑人的律师要给予充分必要的辩护条件,不要轻易限制会见的次数,不要人为地设置障碍,对辩护人提供的合法申请应当尽可能满足,树立“我让你充分行使辩护权还能给你定罪,说明你真正是有罪”的逆向思维。第三,要切实保障嫌疑人的人权,要坚决杜绝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