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孟德斯鸠,前引书,第157页。
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7页。
参见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
See,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Harvard Uuiversity Press Cambridge,Massachusetts,1977,p.105.
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436页。
Eakin v. Raub ,12 Sergeant﹠Rawales (Pa.)330, (1825). Dissenting opinion.
Idid.,346,347.
吉布森法官的政治权力定义是:“通过这种权力,政府的某个机构能够控制其他机构,或是对其他机构的行为施加影响。”司法政治权力,是非常而又偶然的(extraordinary and adventitious),这种司法权必须获得
宪法特定条款的授权。See, Eakin v. Raub ,12 Sergeant﹠Rawales (Pa.)330, (1825).
依笔者所知,界定司法权的代表性辞书是Black′Law Dictionary (Seventh Edition),West Group,1999,p.851;重要论文有孙笑侠教授的《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载《法学》1998年第8期)及陈瑞华先生的《司法权的性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英国学者詹宁斯在其名著《法与
宪法》第七章法院和
宪法中将司法权(法院)之特征概述为“从属于立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公开审判与律师代理”等三个方面,参见(英)W·Ivor·詹宁斯,前引书,第165页以下。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郭大力 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84页。
如有兴趣可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七十八篇。中文版见(美)汉密尔顿等著,前引书,第391页。
在司法理论及实务上还要求案件有可裁判性(justiciability),see,e.g.,Lee Brilmayer,The Jurisprudence of Article III: Perspectives on the “Case or Controversy” Requirement ,93 HARC. L. REV. 297(1979).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10页。
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页。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106页。
See 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1,p.143.
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参见卡尔·施米特,前引书,第196页之注释⑻及第208页。
韦伯:《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罗素:《权力论》,靳建国译,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0页。
弗兰茨·奥本海:《论国家》,沈蕴芳 王燕生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1页。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1页。
韦伯:《学术与政治》,前引书,第251页。
参见韦伯:《学术与政治》,前引书,第252页。
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以下。
参见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9页以下。
引号所引乃康德对立法权及行政权的界定,参见氏著,前引书,第140页。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 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