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康复模式研究
Pattern of drug treatment and rehabilitation
林海光
【全文】
根据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戒除。”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吸毒人员的处理,具备惩罚性质。另据2003年的《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第
八条第二款规定:“康复期:对急性戒断症状已基本消失、尿检呈阴性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开展康复治疗,进行入所教育,参加适度劳动,同时治疗并发症,时间2至6个月。”在这里,我国首次提出了戒毒康复的内容,但是这种戒毒康复的定义是狭义的定性。从刑事执行或者治安执行一般性发展来看,从惩罚性质的执行到人性意义上的执行,经历了漫长时间的演变。我国从1990年收容戒毒人员开始到2003年提出实行戒毒康复,主要是吸收了西方犯罪人类学派关于犯罪人的人类学意义上的对策执行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犯罪是有其身体和心理原因的,因此可以把犯罪人喻为病人,对他们实行治疗,具备有疗程性,通过一定的治疗疗程来促使他们康复,不再危害社会。一个新的主题:那就是在广泛意义上,戒毒人员是病人。根据加拿大1938年阿香博委员会的报告指出:矫正制度的目标首先应当是预防犯罪,其次是康复罪犯,最后是努力阻止惯犯。 事实上,之前对于康复计划,很多监狱或者是矫正机构进行了多次的试验,例如在1947年加拿大矫正机构首次引入了心理学服务,或者是精神病学试验等等,都是戒毒康复模式最初的一些探索与研究。2002年以后,劳动教养戒毒康复流程及康复中心在中国的运作,正是在借鉴西方戒毒康复有效方法的基础上,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执行方式的有益尝试。而戒毒康复中心,是司法行政部门依托劳动教养场所改建而成的综合性戒毒康复场所,针对其中的戒毒康复模式,试作有意义的探索研究。
一、戒毒康复有关的定义
康复(Rehabilitation)是指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社会的、教育的、职业的措施,以减轻伤残者的身心和社会功能障碍,使其得到整体康复而重返社会。 戒毒康复中心(Drug Rehabilitation Center)是戒毒人员在重新返回社会前的一个过渡的适应机构,这种机构着眼于吸毒人员的身体、心理特点,同时依据现代医学治疗理论,把戒毒人员界定为有伤残、有障碍,对他们实行康复治疗,使之康复并重新返回社会。劳教戒毒期满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强制戒毒期满后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其他吸毒人员,都可以申请进入戒毒康复中心。
二、戒毒康复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