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向何处去
姜朋
【全文】
中午经行照澜院的时候,常能看到两辆“城管执法”车横斜地停在邮局附近的路上。看来,即便是中国最知名的学府,也不能超脱于城管的辖区之外。
应当感谢几个始终报道城管活动的北京记者。通过他们的报道,读者可以窥见城管的巨大权力:查处无证照经营商贩、占用道路的游商、游医、[2]三无产品、[3]随地吐痰、[4]乱发乱贴小广告、[5]强制拆除业主违规翻建的自家别墅、[6]制止在河渠中私自设网捕鱼、[7]制止在墓地周边乱烧纸祭奠亲人。[8]此外,城管人员还配合警方值守工地,干预当地村民与施工方的纠纷,[9]参与城市拆迁改造项目,[10]应政府安排更换街面店铺牌匾。[11]有时,城管也会助人为乐,如送迷路的儿童回家。[12]但负面的消息似乎更多一些。如毁坏小贩财物,打人致伤、致死,[13]与地方势力勾结,借查处货车遗撒之名敲诈勒索敛财。[14]
耐人寻味的是,这些报道大多是摄影报道,从配发的照片来看,有明显的“摆拍”痕迹—-记者至少每天都要追随某支城管队伍,跟踪报道。而其他执法部门(如公安、工商、环境等)是没有这种待遇的。到底是记者、媒体无意为之,还是城管自己或当地政府在有意突出宣传城管,值得探究。[15]
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
行政处罚法》第
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被认为是建立城管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99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在全国率先启动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当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立,这是全国第一支城管大队。截至2002年8月,全国已先后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大中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国务院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该文下发以后,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全国全面铺开。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京政发[2002]24号),市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9号)。据此,原北京市城管监察办公室正式更名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