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厘清“公众参与”在人大立法过程中的地位和限度之后,笔者还是应该恰当地评估在本年度涉及民生议题的重要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实际作用。以《
劳动合同法》和《
就业促进法》为例。《
劳动合同法》创造了一个公众参与人大立法的“记录”,短短的一个月征求意见期间,立法机关就收到各种意见19万多条。从参与主体来看,不仅普通劳动者纷纷行动起来,以各种方式表达意见和利益,美国和欧洲商会也积极行动,代表他们数目众多的驻华企业会员强势表态,并一度威胁从中国市场撤资。劳资关系在该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获得了一次全面的公共论辩机会,最终确立了《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根本价值取向及具体制度安排。这场公共论辩同时具有教育全民的功能,并给了普通劳动者以重要的制度信心。立法机关的此次公众参与试验取得了重要成功,不仅基本实现并完善了原有的立法意图和制度安排,而且从公众意见中获得了强大的民意支持以回应国内企业及跨国公司的压力。虽然从规范的代议民主角度讲,这种“全民讨论”未必可取和值得特别表扬,而且也不大可能是未来完善的人大制度的常态,但我们必须理解,在选举民主和人大制度获得系统性改善之前,公众参与就个案来讲可以大致保障重大的民生立法体现公共利益,就社会意义来讲,有利于进行围绕法律和民生问题的公民教育,促进公共辩论与合作理性。特别是在公众参与的初期,其社会收益往往大于制度收益,并可适当转化为推动民主进步的社会资源。通过“全民讨论”,笔者以为公众参与本身就带上了一种“普法补课”和“提前普法”的功能。由于需要参与公共辩论和利益表达,即使是最普遍的劳动者,他也会结合自己的生活经历及交往经验,以及临时性地充实现有劳动法律知识,以提出有理有据的意见;普通劳动者参与的全程性和充分性(据报称,有65%的劳动者参与),特别是其中一些尽管争取而得到吸纳的意见,已经深深地刻划入他们的脑中。因为是积极参与者,“普法”的效果在法律生效之前已经产生。《
就业促进法》也一样,经过公众参与,“公平就业”原则和政府的促进责任获得了社会更大的共识。这两部关系广大劳动者及更加广大的“潜在劳动者”的民生法律都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尽管我们必然会看到新法律在具体执行过程的种种问题,以及企业可能产生的花样翻新的规避措施,但我想,经过这两次立法的全国范围的公众参与,公民的意识和行动能力随着立法草案的完善也得到了完善,他们将继续作为法律执行的推动力。这两次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所贡献出的绝不仅仅是纸面上的两部新法律,而是初具规模并将不断扩展的公民群体,他们的协商和表达能力得到了重要提升,他们构成的才是中国一切民主事业和现代化事业的根本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