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以民权促民生
田飞龙
【全文】
中国在新世纪的发展中越来越呈现出一种“加速度效应”,这种效应不仅体现在GDP上,也深刻地体现在立法和公共决策的思维转变和制度建构上。公众参与在当代中国的兴起就是一个明证。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关注个体尊严、协商过程和民主实质的理念与制度,自十六大以来逐渐蔓延到广泛的立法和公共决策之中,已经显示出其强劲的生命力和扩展前景,成为政府和公民共同接受的“新政思维”。2007年,以《
物权法》的通过打头,以十七大再次肯定并深化公民参与权和民生重要性结尾,“以民权促民生”的参与运动构成当代中国公共生活的一道亮线。
不过,在展开正式评论之前,我们还是需要对作为公众参与理论基础的“参与式民主”理论有一个基本了解。公众参与植根于“权力公共性”的共和原则和“民主作为一种生活”的理念,逐渐发展形成一种与代议式民主并列的民主形态——“参与式民主”。这一新的民主形态是对传统自由民主理论(精英民主理论)的一种超越,它吸纳了卢梭直接民主理论的合理成分,并整合了形式多样的参与治理过程,强调直接参与的民主本义,遵循立法和决策过程中的“最大民主原则”,且并不直接冲击宏观政治中的代议民主。它与代议式民主之间是合理分治和互为补充的关系。参与式民主在理论可能性上可以整合代议式民主之外的一切民主形式——其强形式等于直接民主,强在参与个体享有投票决策权,典型形式是全员参加并议决的民主过程,如村民大会、业主大会、股东大会等,这是直接民主在微观层次的保留,在宏观的民族国家层次由于规模难题则选择代议制民主;其弱形式等于公众参与,弱在公众缺省投票决策权,典型形式为议会立法中的公众参与、行政过程的公众参与等。参与式民主的显著特征是“参与”和直接议事,这区别于代议式民主的选举原则及代表议事。参与式民主在时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突破了精英民主以“选举”构筑的“民主隔离之墙”,实现了民主的延伸和扩展,在民主的“衙门”和“广场”之间建立了一种动态平衡。“动态平衡”的要害在于“参与式民主”是一个开放和可扩展的体系,“广场”与“衙门”之间的进退态势本身即取决于公众参与的意识和能力。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2007年的中国,“参与式民主”通过公众参与本身获得了极大扩展,在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上起到了显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