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已经出现多个数字电视专利联合管理机构,开始收取一站式许可费。例如,法国电信、荷兰飞利浦、日本松下、日本胜利等组建了DVB-T专利联盟,用全球十多个国家的专利收取联合许可费,每台数字电视可负担0.75欧元、0.5欧元两档不同的专利使用费。我国已有企业购买该联合许可。飞利浦、LG、松下、三菱、三星、亚特兰大科技、Zenith电子等组建了ATSC专利联盟,用来自美国、韩国、墨西哥、日本、英国、德国、加拿大、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俄罗斯等地区的专利收取联合许可费,从1998年1月1日开始生产或者销售的每个ATSC数字电视接收终端需负担5美元专利使用费。我国深圳、浙江等地已经有一些企业签署购买协议。
完全通过和平方式让企业支付专利使用费,这并非易事。为了说服企业付费,更为了证明专利的品质和价值,国外专利权人发起了大量数字电视专利侵权诉讼。
例如,2008年2月,MPEG LA、CIP许可公司、哥伦比亚大学纽约市信托管理人、GE技术发展公司、松下电气工业公司、三菱公司、飞利浦公司、三星公司、索尼公司、汤姆逊许可公司、日本胜利公司等在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对Amino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控告其数字电视产品侵犯MPEG-2中的方法专利。
再如,2008年4月,Rembrandt公司对迪斯尼的ABC公司、GE的NBC环球公司、CBS公司、新闻集团的福克斯广播公司,电视制造商夏普公司,以及有线电视运营商Comcast、时代华纳等十四家企业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ATSC专利,要求被告支付就使用ATSC标准获得的总收入的0.5%作为专利使用费。该案仅涉及一项专利,最早由AT&T公司的下属企业Paradyne公司所有。原告在十多年前获得这项专利,待到ATSC标准普及后开始收取专利许可费用。该案可能大大加重ATSC标准的推广成本。2009年2月17号开始,美国将停止模拟电视信号广播,仅提供数字电视信号。为此,美国政府拨款15亿美元,向用户提供价值40美元的购物券,用于资助用户购买数字电视机顶盒。美国反垄断协会认为,原告发起的诉讼违反了美国法律和政策。鉴于此,它已申请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Rembrandt公司在数字电视专利许可中的垄断违法行为。这些诉讼表明,未来,不单单数字电视设备的制造、销售企业会遭遇专利侵权诉讼,其他企业,例如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电视节目运营商,歌华有线、广电网络、东方有线网络公司等网络运营商等也会卷入数字电视专利侵权诉讼。和保护硬件的专利一样,一些保护方法、系统、网络的专利也将发挥其作用。
此外,还有一些大型企业卷入数字电视专利侵权诉讼;涉及的专利已经从ATSC核心专利扩展到节目控制、内容播放路径等外围专利。例如,Acacia研究公司的下属企业——Acacia媒体技术公司曾对美国九家著名的有线电视、卫星电视运营商发起数字电视专利侵权诉讼。麻省理工大学曾用数字电视专利对Sony、东芝、夏普、IBM、莲花等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ACTV和HyperTV曾起诉迪斯尼、ABC、ESPN公司侵犯三项数字电视节目选入技术专利。Gemstar-TV指南国际公司还曾起诉有线电视运营商Virgia媒体公司,指控其侵犯电子节目指南技术专利。这些诉讼表明,今后,不仅仅是被动纳入标准的核心专利会引发侵权诉讼,一些貌似“小发明”的外围专利也会引发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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