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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

  
【注释】作者简介:孙笑侠,男,1963年8月生,浙江温州人;现任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常务副院长。熊静波,男,1974年生,安徽巢湖人,现为南大法学院法理教研室讲师,曾就读于湖南大学、浙江大学法学院,分别获得硕士、博士学位。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曾得到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林林和李伟同学的帮助,他俩帮助我们收集了一些重要的资料,特此致谢。
卡多佐认为,美国的司法过程已经避免了与以成文法为基础、通过演绎过程发展法律不可分离的某些邪恶和威胁。参见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我们正式或非正式地参与过司法统一考试制度论证的同仁们都还会记得,2001年当高层决定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之后,司法界与法学界对考试报名资格问题有过这样一种观点:应当让所有的公民都有权利申请报考国家司法统考,这报考资格不应该限制在“法学本科”,没有学习过法律的人也应该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活动之中(他们把从事法律职业视为参与国家事务)。显然,他们的理由是基于“民主主义”。当然后来是职业主义占据了上风,申请资格限定为“国民教育系列的法学本科”。
参见季卫东:《中国司法的思维方式及其文化特征》(讲稿),http://law-thinker.com
相关史料梳理可参见余杭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浙江省政协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余杭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五十二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
参见《风俗通·佚文》。相关评介可参见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见清华法学网(http://www.lawintsinghua.com/content/content.asp?id=1473)。
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新行初字11号。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在缺少媒体关注的场合下,类似案件多不了了之。
人事局以《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这一规范性文件作为其行为的主要依据。如果案子的诉求为“我是小三阳,但我就是要报考公务员”,那么不否认《细则》的合法性的话,就会判原告败诉,从而得罪数亿大众;如果否定《细则》的合法性会涉及多方面的难题。
《老子》。值得一提的是大木雅夫教授不赞同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儒教在传统中国一统天下的观点,他认为儒、道、法等多种学术思想对于传统中国的影响是并存的且难以分出高下。参见大木雅夫:《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华夏、战宪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6页。
参见陈虎:《论判决的修辞》,http://www.chinalegaltheory.com
实际上中国法院已经开始注意到判决与民意的问题,并采取了诸如摄像机进法庭、报道要经过法院许可等一些措施。但总体而言法院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及相关配套措施弹性过大,仍处于试错阶段,没有显示出职业主义特征来。参见徐迅:《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评析》,《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然而,也不是没有人帮他说话,芝加哥律师协会力荐Passarella法官连任,好几位律师对法官的能力以及人格予以保证而他本人作为最有资格说话的人却没有说话。这位法官本人作出无罪宣告时没有给出解释,后来也没有给予说明。作出有效的公开辩解也许会使他获得连任,他以很微弱的差距落选(他得票率有百分之五十七)。
Shepherd v. State of Florida,U.S.50(1951).
候健:《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的评述》,《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刚性作用使得美国法院难以简单地在司法判决与媒体报道二者之间寻求高低位阶。法院必须另谋其他途径。
伊利诺斯州法官行为规范是1987年1月该州最高法院采用的。它是建立在美国律师协会司法行为规范之上的。47个州包括有关联邦司法会议都以该规范为基础制定了法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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