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两种主义的紧张是近年来随着中国司法职业化、专业化的推进受到人们的关注[ii],且在司法审判领域被转化为这样的问题,即司法利用民意以及司法被民意驱使这两个关系。中国古代没有出现职业化法官,在其审判过程中没有形成职业化的思维方式,而是采用平民化、大众式的思维方式,其实质在于用大众思维来制作判决,力求判决能够体现民众的意愿,即民意取代了职业思考。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现代中国。比如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刑事判决书中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是一个典型例证。此外,中国历史上既有法家式的法律决定论,也有“经义决狱[3](p.119)”的法律传统,后者为针对司法活动的伦理性评价提供了相当的话语空间。
这样的传统与今天中国实证法上的预设相结合起来了。82年现行
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对司法进行监督;在司法工作中提倡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90年代未以来的最高法院所推进的司法改革措施中,包括了: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司法进行个案监督,法院接受媒体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甚至允许新闻界对案件开庭过程进行全场直播,法院系统内评优秀法官以“人民满意的法官”为荣誉称号。这种情况代表我们在“判决与民意”之间关系的实证法制度。
中国当前正在强调职业主义,提出了法官应当职业化等一些列包涵了社会理想的要求,其中包括法官职业性思维与平民的大众性思维、政治性思维形成隔离。职业化进程似乎走了很远的路程,可是一个“刘涌案”又把问题重新拉回到起点。在最高法院审理前,媒体振臂高呼,认为被告当死。而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学界又弥漫着某些担心,认为司法被民意左右了。对于该案持批评意见者为了声援职业化有意把司法公正与一般的公正观念分开考虑了。实际上,因为在中国,判决与民意之间的关系问题存在着深刻的背景性因素,类似问题的复杂性更在于,移植过来的制度与我们社会文化环境之间的整合出现了问题。
二、民意左右司法---中国传统法官思维的平民性特点
如前所述,中国缺乏司法活动职业化,要考察中国司法活动必须要结合这一特征。传统法官自己角色认同与大众的角色期待是一致的。传统法官把自己完全当作行政官(俗称“父母官”因而又是平民化的),把诉讼案件当作行政事务,把判决当作管理手段,把解纷结果当作合乎民意的政绩。大众对于传统法官的角色期待也很明确。他们对于法律规范本身不熟悉,没有特别强烈的规范预期,而主要是看判决效果如何并以此评价法官能否“为民做主”。在这样的法律传统中,法官的审判过程及其结果不得不接受各种价值观念的评价,只有符合社会主导价值观的裁判行为和判决才可能有较高的社会可接受性;法官必须得尊重既定的法律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顾及有关的习俗、伦理规范来确定并实现个案件中的正义;裁判结果不得与一般的法律心理相悖离。司法很大程度上受到以顺应现实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合理主义”的影响,民意则是一种基于合理动机的非合理性提出各种议论与批评,而且这种民意可以很方便地动员正式的制度。相应地,法律程序之外的民意与司法过程本身的沟通和交涉的作用明显增大,使得民意会对于司法机构是否启用司法资源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等司法技术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俗谚曰:打一场官司,记一世仇。中国人“厌讼”是出了名的,不到万不得已不会打官司,官府也经常以息事宁人的方式处理案件。可是,自古至今所有的刑官都很在意“民愤”——它是民意的一种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表现形式。严刑峻罚以及“严打”运动的理由都是对受害人的救济,因此法律不仅仅是义务本位的法,同时也是一种受害人本位的法,因而是国家责任本位的法。按照季卫东先生的说法,受害人本位的思想一方面表现为民愤并激发民愤,以倾向性舆论的方式支持着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又可以成为人民动员法律制度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诉求的驱动装置。所以在国家的法律与基层社会之间,民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iii]。民愤会成为传统法官行使判断权的重要依据,同时关心案件结果的人也会以民愤作为着力点影响甚至操控案件进程。例如,作为清末四大冤案之首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iv](简称杨毕案)后来之所以得以昭雪与清朝内部斗争固然分不开,但是民意的作用也值得注意,根据后来整理过杨毕案档案的李雪华先生的记述,舆情也起到了相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