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竞业禁止立法建议探析
吴红瑛
【摘要】董事竞业禁止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法律关于董事竞业禁止的规定有缺陷,主要表现在: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主体范围不一致;期限不明确;竞业界限模糊;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建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法益衡平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淡化差别待遇原则和可诉性原则。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五条具体意见是:改董事竞业的绝对禁止为相对禁止、统一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明确规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界限、明晰董事竞业的外延范围和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关键词】竞业禁止;董事义务;立法缺陷;原则;建议
【全文】
在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
公司法对公司机构的设置、权限及组成公司机构的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一系列规定)中,随着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形成的董事的特殊重要地位,使得公司立法出现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趋势。一方面,董事作为经过股东选举出来的被认为更具经营能力的人,在早期均为股东,如今多数国家的
公司法已不再要求董事具有股东资格,非股东也能担任董事;另一方面,董事会在现行公司三机关中处于核心地位,董事个人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力不断得到加强,董事的权限已大大扩张。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与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在所难免,而且必然会导致在各种非正常情况下董事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侵蚀或损害。
从各国公司制和证券市场在近年的发展情况来看,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的现象已十分普遍,其中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一己私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或者兼职担任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董事(即从事竞业)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董事从事竞业,不仅导致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败坏了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伦理,其结果必然导致市场主体的恶性无序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给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设置一道法律上的屏障,规定其竞业禁止的义务,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私利与公司的合法权益隔离、区分开来,以防止利益混同或侵吞公司利益。近年来,西方各国都陆续通过立法强化了董事竞业禁止的义务,以达到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目的。我国法律虽然也有关于董事竞业禁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粗糙,可操作性很差,也缺乏必要的灵活性,无法满足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需要。本文试图在分析我国董事竞业禁止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