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秘密窃取本来是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但经教授这样中洋结合地一解释,客观要件就变成主观要件了。教授就是要让人们形成这样的认识:许霆要主动占银行的便宜就有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进行的行为一定是认为银行不知道,这就符合了盗窃罪的“秘密”特征。因此,只要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其他的问题无需考虑,完全可以给许霆定盗窃罪。
教授就是教授,如此这般一会儿中国、一会儿日本、一会儿目的、一会儿特征,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就忽悠过去了。教授不研究许霆到底干了什么,也不研究银行到底做了什么,仅凭许霆的主观恶意就将其定罪。这不是封建专制社会惯用的“主观定罪”是什么!
二、关于张明楷的《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
张教授更霸道,上来就行使了一把立法权给盗窃罪重新下了个定义,根据该定义根本就不用谈秘密不秘密的问题;然后运用时空错位之技论证许霆的行为违背了银行的意志从而构成盗窃罪;后来运用其经典的、荒谬的“机器是不能被骗的”理论进一步说明许霆不是恶意透支只能成立盗窃罪;张教授还施展了乾坤大挪移之神功笼统地将银行、进行程序升级的人、柜员机的行为、动作全部位移至许霆身上(但与陈教授一样绝不探讨双方具体的行为),同时教授也情不自禁地使用了类推法以论证许霆有窃取行为。其间,张教授还亮了亮独门暗器 “兜底罪”,但并未使用。
1、张教授行使“立法权”,为盗窃罪重新下定义。
张教授认为: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注:据说这是日本盗窃罪的经典定义)
张教授也许忘了,他个人没有立法权,他可能还忘了他此时不是在进行学术交流,而是在对一个活生生的公民处以真实的刑罚而进行司法建议。此时,只能使用中国现行法律,而不能且无权自创法律。
2、张教授违背常理采取时空错位之技论证许霆构成日本盗窃罪。
由于张教授适用的不是我国法律,因此其论证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日本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并不能证明就符合我国的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并且张教授在论证许霆的行为符合日本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时,采取的是时空错位之技,并不符合基本的逻辑。
张教授说: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1)许霆的行为是违反银行管理者意志的行为。根据基本的金融规则,银行管理者仅同意存款人取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不会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形。这一点也为存款人所知。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得到银行管理者的同意,相反必然违反银行管理者的意志。
大家应该知道,盗窃罪中所讲的违反受害人的意志,在无先行行为的情况下,考察的时点是指财物占有转移时,在这一时点上是否违反受害人的意志,并且重点针对受害人是否具有转移占有的意志,而不考虑受害人是否对数量、质量具有认识错误。在无先行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违背原占有人在财物占有转移之前或之后的意志与盗窃罪的构成没有关系。张教授说许霆的行为因违背金融规则而必然违反银行管理者的意志,这是将占有转移之前银行的意志等同于占有转移之时银行的意志。这就是教授时空错位之技。其实,现实中恰恰经常出现银行违背银行卡合同而对储户造成大量损失的现象,教授能因为银行或其工作人员违反了储户签订合同时的意志而给他们加上盗窃罪的罪名吗?
3、张教授用 “机器是不能被骗的”来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是荒唐的,更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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