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针对无效交易说,即许霆是正常取款,只不过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给付了额外的款项,这种交易是无效的,但不能由此否认取款行为本身是一种正常的交易行为。
陈教授认为:在
刑法中,正常与异常的区分是相对的,尤其要看行为是受何种主观意图所支配。例如,医生甲经诊断发现病人乙有感冒症状,遂给乙开感冒药,这一开药行为是正常的治疗行为。但如果甲知道乙患心脏病,吃了这种感冒药就会诱发心脏病而死亡,基于希望乙死亡的故意仍然开出感冒药,结果吃药后致使乙死亡。从抽象来看,这一开药行为是对感冒的正常治疗行为,但在病人患心脏病吃了感冒药就会诱发心脏病而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开药,这一开药行为就是一种杀人行为。尽管许霆是以自己的银行卡在取款似乎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但许霆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而利用这一故障进行恶意取款,这已经不是一种交易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高,实在是高。用生命权侵权行为类比单方民事行为(许霆案发生的时点只有银行负有履约义务),突出有许霆的主观恶意。真能这样类比吗,我的教授,我终于知道中国过去的冤案是如何制造出来的了。同志请擦亮你的眼睛,
刑法两个重要使命之一就是保护人权,生命权更是
刑法严格保护的重点。用生命权的问题类比财产权的问题甚至是债权这种相对权的问题,这就足以证明教授是在误导民众,事关生命权、身体权时,过失都可能导致犯罪,而盗窃罪并无过失盗窃一说。
并且,医生与患者,谁是权利人、谁是义务人?教授最清楚,医生是义务人,医生在进行治疗的同时负有保护病人生命安全的义务,而其故意不履行这种义务给出患者开能诱发心脏病而死亡的药,这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请注意,如果该医生见乙心脏病发作,并基于希望乙死亡的故意不予救治致使该患者死亡,医生同样是故意杀人。
运用医生杀人类比许霆取款,抽出“主观恶意”,不作具体犯罪构成分析,这就是陈教授的定罪思路。北大
刑法教授的水平真的就是如此吗?我想问教授是否是别人挂你的大名写的这篇害人的东西?
2、陈教授认定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时只谈秘密,不谈行为
陈教授认为:关于盗窃罪的秘密特征,传统
刑法理论对盗窃罪的构成都要求这一特征,但也出现了否认盗窃罪必须以秘密为条件的观点。例如日本学者提出:窃取,本来是指秘密取得之意,但即便公然实施也可构成本罪(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
刑法各论》第3版……。我国学者也有赞同这一观点的,认为只要是以平和而非暴力的手段,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取得财物,就是盗窃罪中的窃取,而不以实施隐秘方法为条件……因此,我认为可以对“秘密”一词赋予特定的含义即可解决这个问题,而无须取消盗窃罪的“秘密”这一特征。例如,盗窃罪的秘密具有主观性,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以为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不知晓,因此即使在客观上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知晓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特征。同时,盗窃罪的秘密具有相对性,是指行为时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不知晓,即使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事后知晓也应当认为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特征。根据这一解释,即使许霆使用本人实名的银行卡取款,事后银行能够追查到许霆,只要许霆在取款当时银行不知晓,就应当认为是秘密窃取。总之,许霆的行为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在银行当时不知晓的情况下恶意取款,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