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霆案的审判与辩论中,甚至在张明楷教授等对犯罪构成理论造诣深厚的
刑法权威们关于许霆案件的相关文章中,我们是不难发现这种“推理的错误的非常活力”以及来自遥远古代的“主观归罪”和罪刑擅断的幽灵就在当下的时代“精神焕发地到处流行”的,再加上更多的法官、学者乃至网民的附和,于是我们发现,似乎在一个短暂的历史瞬间,时间就逆转到了我国古代社会“原心定罪”的时空场中。
这着实要让当代中国的法律人担忧和警惕一下的!
为此,我谨将“老包”的文章张贴在这里,供大家讨论。需要申明的是:论事可以入髓,为文不可以刺心。我并不同意该文章中涉及到的任何对两位刑法学家个人尊严的评价和不敬语言,但是我又没有权利任意删改“老包”的文章,因此,只好原文复制。
我真诚的希望大家就学术谈学术、就法学谈法学,切勿进行任何关涉两位刑法学家以及“老包”与任何讨论者的人格负面评价或人身攻击语言的出现,否则就失去了风度和严肃探讨的意义!
法家梁剑兵 谨识
2008年4月29日星期二
附“老包”原文(链接: http://www.fatianxia.com/blog_list.asp?id=36993)
附一、《法学应当是科学!》blog_list.asp?id=37068
附二、《法学是科学》blog_list.asp?id=36812
附:《争论许霆案,中国人大家学法驳斥北大、清华法学家》
作者:老包
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但是影响最大的是2008年4月1日(许霆案重审宣判的第2天)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的《许霆案的法理分析》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的《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两篇文章。两位刑法学大家引经据典、旁征博引地论证许霆重审判决的正确性,许多人心中任然认为许霆无罪,但又觉得两位教授讲得句句在理,法院确实是依法在判决。我却大大的不以为然。虽然鄙人现仅就读于中国人民家里蹲大学(简称中国人大),天天在家学习法律(简称家学法)准备参加今年的司法考试,身份地位与二位教授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在法律上我和他们是平等的。既然鄙人依据事实、法律和法理得出的结论和二位教授完全相反,就应该把我的观点表达出来,让世人评上一评。我十分认真地对大家说陈、张二教授讲的是歪理而不是法理,是在个案上误导国人,任此风气蔓延,将把我国的法治引向歧途。
两位教授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时,公然违背法律要求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运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进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而是采用类比法、排除法、自创犯罪定义等适用
刑法时不应当采用的方法给公民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