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讨论:一个司考生就许霆案对刑法学权威的挑战!
梁剑兵
【全文】
按语:2008年4月1日,来自我国大学之“双子星座”的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的两位著名刑法学家“愚弄”了我国刑事法律科学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在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楷教授发表于《中国法院报》的两篇文章中,两位教授在先入为主地肯定“许霆犯有盗窃罪”的臆断下,采用主观归罪的立场和态度,恣意类推比附,对法院所采取的罪刑擅断主义裁判结果进行了理论支持和学术论证。我认为,这不是一个“愚人节”玩笑,这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真实写照,也是我国刑事法学科学研究领域中的一大败笔。
在认定许霆犯有盗窃罪的文章中,张明楷教授和陈兴良教授所犯的最大的理论和学术错误就是“只谈秘密,不管行为”。就如同两位不甚高明的画家,硬生生地把圆锥体画成了平面三角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法律概念是很明确的:盗窃是“秘密窃取……行为”。也就是说,窃取行为的客观存在是认定盗窃罪的基础,秘密方式则是盗窃罪的特征。按照我国的民事与金融法规以及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章程的有关规定,许霆的171次输入取款指令的行为都是完全合法的,怎么是“非法行为”?又怎么是盗窃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许霆连非法窃取的行为都没有实施,两位教授去论证秘密方式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呢?而这样一种合法的“人机对话”行为,在两教授的论证下,却“莫须有”地变成了“盗窃犯罪”行为,这着实令人感到诧异。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无行为即无犯罪亦无刑罚”,这不是最基本的刑法学的初级常识和法学公理么?堂堂刑法学权威,何出违背刑法学常识和法学公理之言……4月26日,一位网名“老包”的备考司法考试的四川网友在“法天下”网站大胆挑战两位刑法学权威。我认为,这种精神是可贵的。诚如网友“追真求恒”所评论的:“老包不仅写的很认真,而且这种不畏“权威”,敢于表达心中以为真理的精神,这是中华民族必须具有的,才能整体奋发、崛起的精神!”
我更以为,我国的理论法学研究和部门法学研究都应该以对“许霆案”的讨论为契机,认真反思“中国法学幼稚”的深层次原因,就法学的科学性问题开展一场大讨论,反思并检讨我国法学研究本身的非科学性以及盲目迷信西方学说理论的痼疾,让中国法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科学。这也是我国法学界对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和新一轮思想解放应做的新努力和新贡献。
Carleton Kemp Allen在为《古代法》所写的导言中指出:我们必须耐心地、宽容地、并且也许谦逊地(否则将来我们自己的信念也将同样地成为毫无根据)牢记着梅因所说的“推理的错误的非常活力”。这使我们记起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的意见,即“一种思想体系在自杀以后,有可能精神焕发地到处流行”。 ([英]梅因《古代法》导言,第7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