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租人和房屋承租人是对被转让不动产的债权的主体,其权利随着不动产的征收而终止;其权利即使在经营者自己是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也终止。决不允许将这些合同由经营者承担,因为绝不能强迫土地承租人和房屋承租人与他人延长合同:此时,他们的合同权利(也就是合同终止的时间)将完全取决于经营者的任性。一般来说,这些合同终止的时间是依照双方的协议确定的,以便将征收而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减至最低;因此要给予土地承租人以收割收成的时间,给予房屋承租人签订新的租房合同的时间,特别是给予工业企业的房屋承租人在其他地方找寻合适的建筑物的时间。在计算补偿时,要注意房屋承租人和土地承租人以自愿协议的方式对终止的抵制。如果该抵制导致了更多的补偿,则应反对这种抵制。 [109]所有的因为征收而给土地承租人和房屋承租人造成的损失都计入给所有权人的补偿数额中,这些人对所有权人享有对人诉权:这些损失对所有权人来说,如果是他自己使用不动产,也会产生。如果即使允许合同关系由经营者承受,则他支付补偿终究还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而不是以经营者的身份。在评估由于征收而给土地承租人和房屋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由于契约提前终止而造成的损害。当契约终止的时间越是接近合同最后的时间,则该损害就将越小。比如土地或房屋适合于特定的利用方式,对之花费的费用将得到补偿,而利润却是要在土地租赁或房屋承租的最后几年才能得到,则土地承租人和房屋承租人由于契约终止而未取得的东西由经营者赔偿。显然,此类于契约的存在紧密相关的损失对所有权人也可以产生,因为契约时间的长短取决于特定的利用方式。格伦胡特也说道:“一般说来,在这里适用那个原则,即土地承租人和房屋承租人对如果是所有权人在类似的情况下也未赋予其补偿权的原因没有补偿请求权”。 [110]与所有权人类似,他们享有对因为运输被迫停工、客户丧失等等所支出的费用的补偿请求权。因为合同的内容是为房屋承租人和土地承租人的利益服务,则经营者也可以享有那些与其利益一致的合同的内容。比如,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了征收的情形并将之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则经营者就被免除了支付由于征收而给房屋承租人或土地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但经营者不能享有那些如在出售、灭失等情况下所有权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权的契约条款;该解除权只能授予所有权人,因而其他人则不能享有。 [111]
在不动产部分征收的情况下,土地承租人和房屋承租人将获得相应数额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有权要求相应地减少租金,他们终究还是获得了对所产生的损失的补偿。除了补偿之外,这些人可以要求终止合同,类似于土地租赁和房屋租赁的标的物部分灭失使得合同关系的继续成为不可能的或极为困难的情形。土地承租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同终止权由民法的一般规定调整。
我们所研究的问题所具有的兴趣,主要来自于法律构造方面;至于对各种利害关系人的补偿规则,则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在这里还是以在确定给所有权人的补偿时的那些依据为依据。因此我们在立法中只发现了,第三人应当取得对由于适用征收而给他们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并没有赋予他们是否有直接的对补偿请求权的异议,或者他们的请求要计入对所有权人的补偿数额中。1841年法国法律为每一个利害关系人规定了独立的补偿权;1874年普鲁士法律在其请求不能为所有权人的补偿数额所清偿的范围内赋予第三人该权利。“特别委员会为依据特定的理由要求补偿的所有权人、土地承租人、房屋承租人、拥有使用权的人和第21条中指出的利害关系人每一方都单独确定补偿”(法国法律第39条)。
“由于强制转让而给土地承租人、房屋承租人或拥有使用权和役权的人所造成的损失的数额在不能列入对转让或使用不动产的补偿数额的范围内予以特别赔偿”(1874年普鲁士法律第11条)。“补偿款项在所有的关于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物权特别是对世袭不动产负担、不动产抵押债务和土地债务诉讼关系上替代被转让的标的物”(同上第45条)。
俄罗斯立法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只规定了对终身使用权的补偿;这个对人役权,依照理论,为对所有权人的补偿款项的利息使用权所替代;俄罗斯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也是与理论相一致的:“对处在终身占有中的财产的补偿上交地方国库……来自付息证券的收益发给终身占有人,而资本款项在终身占有权终止时转交给地产的所有权人”(民事法律第1部分第10卷第589条第2款),但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与理论相比较,束缚了终身占有人的权利,不是将补偿款项本身让他去利用,而只是给了他法定的利息;因此终身占有人向所有权人提供担保的问题也就消失了。1841年法国法律赋予了每个利用权的主体以较为广泛的和与理论完全一致的权利:“在使用收益的情况下只按照不可动财产的全部价值确定一个补偿数额;所有权人和收益享有人在替代不动产的补偿款项上行使自己的权利”(第39条)。设定该权利的后果就是为所有权人确定了担保,我们在同一个第39条中发现了它:“收益享有人有义务提供担保以保障资本的不可侵犯性。只有依照本法享有对自己子女的地产的收益权的父亲和母亲才可以免除该义务”。从所引用的1871年普鲁士法律第45条中可以得出结论,认为该法也是以补偿款项中取得利息的权利替代了使用权。
18、征收范围的扩大权 [112]
赋予被征收人的在超出为公益事业所必要的范围之外请求适用征收效力的权利,要么体现在对大于为事业所必要的规模的不动产适用征收效力的请求中,要么体现在扩大作为征收对象的权利的请求中。在第一种情况下征收也被适用于那些并不为从事事业所必要的地块,在第二中情况下,征收被适用于所有权,而对事业来说仅仅需要使用权。我们把这两种情形分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