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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

  本案是一起因火灾致邻人受损而要求赔偿的案件,其争议焦点涉及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所谓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2]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公平责任的适用应具备如下要件。
  (一)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且,在受害人的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时,加害人的行为必须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或必然原因。如果受害人的损害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加害人的行为为受害人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间接原因或偶然原因,则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本案中,原告田志新、田希勤、杨先培三家所受损害就是由于被告田志家的家中发生的火灾造成的,因此,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二)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
  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加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应适用过错责任,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受害人自己负责。即使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有过错,也应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分配责任,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此,只有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所谓双方均无过错是指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而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又显失公平。[3]本案中,因起火原因不明,不能据此推定被告有疏于管理和防范的过失,而相邻的原告方对损害的发生也没有过错,故无法以过错进行归责。
  (三)法律未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加害人和受害人虽然都没有过错,但如果法律规定了此种类型的加害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应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此,尽管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也并不必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基于民法的公平理念,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本案属于一般的火灾事故,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形应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又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因此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
  (四)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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