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土地使用权争议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本案中,原告苏西科与孟庄村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该土地。后上述土地被土地管理部门征为国有,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孟庄村委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与孟庄村委签订了续包合同。从上述事实来看,原告对讼争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原告在该土地上建造了板厂后,对其板厂依法享有所有权,并受法律保护。三被告以原告占用其口粮田未给予补偿为由,将其厂院大门用锁锁上,是对原告所有权的妨害行为,因此该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是否能够行使所有权除去请求权,以排除三被告对其所有权的侵害。
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是指所有人于其所有物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时,对于妨害人得请求除去的权利。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要件:(1)请求权的主体须为所有人。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是所有权受到妨害的所有人。需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动产在所有人占有期间很难受他人妨害,所以,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的主体主要是不动产所有人。(2)相对人须系对所有权为妨害之人。所谓妨害,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的支配可能性。在此情形下,所有人并未失去对所有物的占有,仅其所有权的圆满状态遭受妨害,致不能实现所有权的内容,从而使该所有权的现在事实状态与其本来应有状态不相一致。妨害可分为行为妨害与状态妨害两种情形。(3)妨害须具有非法性。所谓非法,指无法律或合同依据。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具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虽对所有人构成妨害,所有人亦不得请求除去。另外,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妨害行为轻微、正当,无碍所有人所有权的行使,则所有人必须加以忍受,而不能诉请除去。
所有权遭他人不法妨害者,所有人得请求除去妨害,例如,清理丢弃的垃圾,摘除非法设置的广告牌。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不同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人不能请求回复原状,仅能请求除去妨害因素。如果妨害行为给所有物造成损害,所有人欲使妨害人赔偿损失,或要求其通过修补等方式回复原状,则须另行提起损害赔偿或回复原状的请求。例如,相对人设置的广告牌被狂风吹落,掉入他人院内将所有人停放的摩托车砸坏,房屋所有人若依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仅能要求除去广告牌,而不能请求赔偿摩托车被砸所遭受的损失,因为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而损害赔偿则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者归责原则不同,妨害与损害应予区分。
在本案中,原告的厂院大门被三被告上锁,因原告对其板厂享有所有权,该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其厂院大门上锁,明显侵犯了其合法的所有权,是对原告财产所有权的非法妨害,原告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恢复该财产原状。至于原告提起的赔偿损失13000元,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对该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确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苏西科所使用土地的侵害,排除对该土地的妨碍,并恢复其板厂大门的原状。同时判决驳回原告苏西科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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