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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

  本案涉及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又称过失责任,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并依过错程度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和形式。过错责任是在否定古代法上根据损害事实归责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在近现代民法上,最早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该法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对因其懈怠或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上述规定为后世民法所继受,使过错责任成为各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过错责任包括如下内容:
  (一)以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过错即无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不仅应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更重要的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即对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存在过错,说明其行为本质上具有不可原宥性,由此决定了其必须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损害并非行为人的过错所致,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可以免除责任。因此,行为人最终应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上述案例中,被告邓邦开等人明知点燃酒精会引起燃烧,危及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而仍然实施,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
  (二)以过错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
  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在数人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应考察数人过错对损害发生所起的作用,数人的过错程度便成为决定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的依据。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将受害人和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比较,考察他们各自的过错程度,从而决定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为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轻微导致责任的免除或减轻,亦可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加重。正因为如此,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由于被告邓邦开在提议玩酒精、取蜡烛以及点燃酒精的过程中是主要的提议者和参与者,其对原告梁展辉被酒精烧伤存在主要过错,故法院判决其承担了55%的责任,被告罗水居委会及邓永劲对原告被酒精烧伤也存在一定过错,分别承担了20%和15%的责任。原告梁展辉自己在事件中亦积极参与,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正因为有了对过错程度的比较,法院才能准确地划分当事人的责任,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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