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
王效贤
【全文】
2003年3月15日下午,梁展辉、邓永劲、邓邦友、邓邦开等人在罗水小学打乒乓球。随后,他们带着从学校拿的不锈钢管到罗水酒厂门口的榕树下玩耍,遇见邓继甜与邓伟明,六人一起回到罗水小学。邓继甜与邓伟明去找不锈钢管期间,有一姓罗的学生从罗水小学原仪器室和语音室取了三瓶酒精,并放置于礼堂梯级上。邓邦开和邓永劲提议拿点酒精玩,两人从梯级处放置的酒精中各拿了一瓶酒精,与邓永劲、邓邦友共四人一起去罗水酒厂玩(两人取酒精时,姓罗的学生曾拒绝)。邓邦开叫邓伟明取来火机,倒了些许酒精在地下的月饼盒盖内,用火机点燃。邓邦开说火不够猛,不好玩,提议拿些蜡烛来玩。六人一起到附近的主帅庙拿了蜡和蜡烛。邓邦开将拿回的部分蜡和蜡烛放在月饼盒盖内,重新倒些酒精并点着火。梁展辉、邓永劲、邓邦友、邓邦开各拿着一支蜡烛,蹲下围着月饼盒盖玩火,邓永劲和邓继甜弯腰在旁观看。后酒精燃烧引起酒精瓶爆炸,造成梁展辉、邓永劲、邓邦友、邓邦开四人不同程度烧伤。事发后,梁展辉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其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另查明,罗水小学因与杏坛小学合并,其大部份财产搬迁到杏坛小学,仅剩放置于礼堂二楼原仪器室和语音室内的一箱实验材料(含酒精等,已用纸箱封存)。杏坛小学将校内场室锁好。罗水居委会为进行社区建设,申请将原罗水小学作为社区建设及老人康乐中心,并于2002年11月26日接管了学校钥匙。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事故发生过程中,邓邦开是拿酒精来玩、取蜡烛、要求他人取火机点燃酒精的主要提议者,其在明知点燃酒精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上述行为,主观上对他人及自身的人身安全采取了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放任态度并因此导致悲剧发生,因此,邓邦开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邓永劲在事故中是重要参与者,其在玩酒精、取蜡烛及点燃酒精的过程中均积极协助、实施,对梁展辉被烧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罗水居委会未能恰当履行其对校舍内保管的易燃品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以致具有一定易燃、易爆性质的危险性物品酒精被人轻易取走进而导致悲剧发生,其疏于管理的行为对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对此事故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梁展辉在事件过程中亦较积极地参与,对于被酒精烧伤而受到损害也有一定过错,可以相应减轻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故判决对梁展辉被烧伤造成的损失,由邓邦开承担55%的责任,罗水居委会承担20%的责任,邓永劲承担15%的责任,梁展辉自已承担10%的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