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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直接后果就是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包括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益的损害。如果仅有侵害行为,而未造成损害,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害。上述案例中,王某因李某、杨某、沈某的行为,导致其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李某等人实施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实施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将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基于该过错实施的行为,才能构成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其造成一定损害,也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过错本身包含了法律对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体现了法律规范对个别行为或事件的价值判断。[2]上述案例中,李某、杨某、沈某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王某损害而仍然实施加害,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应承担民事责任。然而,并非所有的侵权行为都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没有过错,也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由于给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李某、杨某、沈某的监护人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2万余,并由被告马厂湖中学负补充赔偿责任,就是因为被告的行为给王某造成了损害。由此可见,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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