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法院权威被践踏的原因是什么?每个法律人都会从政治、经济、历史、国民性等因素说出一系列原因。在并不遥远的过去,中国人还信守着孔子“必也使无诉乎”的教诲,可转眼间刁民蜂起,成年子女敢跟父母对簿公堂索要生活费,某个第三性别人(女博士)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至于兄弟、父子、夫妻、朋友反目成仇的案件不胜枚举。说实话,我们看到这种案子也是颇感“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中国难道真的进入了没有权威、没有信仰、没有彼岸、没有神明敬畏的丛林社会中了么?我们的司法是堕落的底线还是战斗的前沿?
我想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院作了替罪羊。在这里我不由想起来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的话:人们都说我是SG(Secretary of General),但我看来,我其实只是个Scapegoat(替罪羊)。我国的法院这只羊替的是谁的罪呢?
中国人民经过了一百多年的苦难革命,对中国有史以来的旧秩序给予了颠覆性的冲击。但各种革命在冲击旧秩序过程中所表现的对于旧的法律制度的蔑视,使得我们的国家及人们从骨子里缺乏尊重法治秩序的观念基础。1978年后,我国进行的改革开放从震荡程度上可能并不亚于1949年的革命。在社会转型时期,旧的经济结构、经济体制受到强烈冲击的情况下,原有的许多纠纷处理机关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式,从而使法院不得不更多地承担处理纠纷解决问题的责任。因此到法院和检察院打官司要求解决问题的就多起来了。司法机关解决问题的方式主要是判决与执行判决,而解决问题最有作为的办法就是提起诉讼或对已经判决的案件提起再审。但不可能所有的再审要求都很顺利得到满足,一旦有些群众不停地以信访或者缠诉甚至围攻等极端方式泄愤于法院的时候,媒体以及政府就会把关注的目光投向法院,司法腐败、法官素质低下等各种噱头都会见诸报端。说实话,法官的生硬态度我经常见到,但敢对法官恶语相向甚至破口大骂的当事人我也见过。民事案件无法胜诉当事人不满意、胜诉了无法执行当事人不满意、刑事案件判个死缓被害人家属不满意、附带民事判决太少依旧不满意、行政案件个人败诉肯定不满意、行政主体败诉但无法执行当事人更不满意,但这许多的不满意很多是源于社会诚信的丧失、行政权力的不受约束、政府职能的失职引起的。孔子说的好:“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谁之过欤?”。
如果说社会的转型导致了许多社会矛盾集中体现在了法院的审判权上,那么司法已成为了各种利益集团背后博弈的场所。法律规则规定是应然的世界,而不是实然的世界,所以存在法律实践问题。在法学主流动观点中,法律完全被看作是静态度文本规则。法律是由立法权力的机构所发布和认可的规则,它们存在于文字表述形式中。在这种观点下,法律和法律的实现是完全分离的两个问题。所以司法机构的地位决定了法律运行中的轨迹。按照我国的《
宪法》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