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取款后在宿舍等了两三天,等银行的人找上门来取回款项,这些都是许霆认为银行知道。
许霆供述“银行应该不知道”,哪是许霆理解错误,错误地认为只有银行工作人员知道,才算银行知道。
第(二)、许霆行为不是窃取。
窃取是单方侵犯,是单方行为,许霆是与银行(通过ATM机与银行运营系统控制中心)在互动,与银行共同配合完成的行为。始终有银行一方的参与,银行同意(银行运营系统控制中心同意)付款后通过ATM机“给”,然后许霆“接收”,银行(ATM机)亲自把款递出来交给许霆,对于银行来说这是交付(款项),对于许霆来说这是接收(款项),而不是窃取。许霆是(超额)支取(银行运营系统控制中心通过ATM机错误同意超额支取等于银行错误同意超额支取)行为而不是窃取行为。窃取是用不合法手段取得,许霆是用合法手段取得,所以许霆行为不叫窃取。即使许霆卡内只有170元,许霆仍然有17万元的请求权。
根据1997年9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
二百一十五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据此,许霆案应由银行承担责任。
ATM机的行为与银行营业员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ATM机出错与银行营业员出错的法律性质相同,利用ATM机出错“恶意取款”等同于利用银行营业员出错“恶意取款”,法律效力相同。利用银行营业员出错恶意取款不构成盗窃,那么利用ATM机出错恶意取款同样不构成盗窃。
许霆取款没违反银行的意志。ATM机的行为就是银行的行为,ATM机把款交给许霆等同于银行把款交给许霆,即使是错误的交付也不违反银行的意志。银行的付款是经过银行运营系统控制中心的确认(同意),既然许霆取得的款项没违反财物人的意志,那就不构成盗窃。
故障的ATM机的行为也是银行的行为,例如故障的ATM机少给取款者款项,等于是银行少给取款者款项,则由银行赔偿给取款者款项。如果故障的ATM机的行为不是银行的行为,那么故障的ATM机少给取款者款项的行为就不是银行少给取款者款项的行为,银行不用赔偿给取款者款项。
有人说:“银行管理者仅同意存款人取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不会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形”、“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得到银行管理者的同意”,这是非常错误的观点,信用卡就允许超出存款额取现金,这是一个证明。办理信用卡和办理借记卡基本一样的容易,以此作为推理,借记卡不是绝对不可以临时允许超出存款额取现金,只要双方同意,也可能一方错误同意,临时允许超出存款额取现金不是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