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6月胡适入股新月书店。1928年3月10日,《新月》创刊,同年4月30日,胡适就任上海中国公学校长兼文理学院院长。历史注定记住这帮带有浪漫与理性色彩的文人,——新月派文人。“时光退回到民国十八年即公元1929,这是国民党统一中国后‘训政’开始的第一个年头。题目所谓的‘人权论战’,即‘新月’知识分子与国民党训政体制的交锋。这一交锋,发生于国民党执政伊始,它由此拉开二十世纪中国知识分子和执政党之间龃龉、抗争、批判乃至被打压的第一幕。” [27] 毋庸置疑,胡适于1929年4月发表于《新月》杂志上《人权与约法》一文掀起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国思想界关于人权问题的一次最深入、最具理论价值的讨论热潮,即人权论战!该文的写作背景主要有二:其一,“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1929年3月26日上海各报登出消息,说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主任和宣传部部长陈德征提出一个“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该安提醒人们警惕“反革命”活动,并将“一切反对三民主义的人”视为“反革命分子”。为了镇压“反革命分子”,法院不必拘泥证据。“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陈德征的这一提案为国民党法西斯专政大开方便之门。只要党说谁是反革命分子,谁就是反革命分子。法院对于此类案子,不须审问,只凭党组织一纸证明,便须定罪处刑。“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的这一提案激怒了胡适。他看到提案后忍不住给当时任司法院长的王宠惠写信,问他对此提案有何感想。在这封公开信里,胡适对国民党破坏法律程序和根本否认法治的现象提出了抗义。他责问道:“在世界法制史上,不知在哪一世纪哪一个文明民族曾经有这样一种办法,笔之于书立为制度的吗?”胡适将此信稿送国闻通讯社发表。但几天后得知信稿已被检查新闻的官员扣去,未能刊出。这就更加激怒了胡适。他愤怒地表示:“这封信是我亲自负责署名的,不知道一个公民为什么不可以负责发表对于国家问题的讨论”。陈德征知道胡适批评他的提案后,很快写了一首气焰更加猖狂的打油诗登在《民国日报》上。此诗题目为“胡说”,一语双关地直接针对胡适的姓名和主张而来。诗的前几句警告胡适: 违反总理遗教,便是违反法律。违反法律,便要处以国法,这是一定的道理,不容胡说博士来胡说的。其二,国民党政府的所谓保障人权令。1929年4月20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保障人权令,规定:“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行惩办不贷”。在国民党专制统治下,实际上“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余乘”,竞然还会出现所谓保障人权令。这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极大讽刺。胡适细读此令后感觉到更加失望。他指出此令的缺点如下:一是此令认为人权就是“身体、自由、财产”三项,并且对这三项权利都未作明确规定,自由和财产都包括什么内容,如何受保障等问题都不清楚。二是此令将侵权行为主体仅限于“个人或团体”,而对党与政府只字不提。这就为国民党政府侵害人权留有余地。对此,胡适明确指出:“个人或团体固然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但今日我们最感觉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如今日言论出版自由之受干涉。……都是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行的。”三是此令所谓“依法”完全是无稽之谈。对此,胡适指出:“我们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中华民国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种种妨害若以政府或党部名义行之,人民便完全没有保障了。”总之,国民党政府的人权保障令无非是欺人之举欺人之谈。在国民党政府人权保障令颁发前后,发生了一系列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这些事件也是激起胡适愤怒抨击国民党政府无法无天的缘由。一是安徽大学学长被禁案。该学长只因语言顶撞了蒋介石,便被拘禁多天。其家人朋友只能到处奔走求情,而不能去法院控告任国民党政府主席的蒋介石。二是唐山商人杨润普被军队拷打案。杨被当地驻军拘去拷打,遍体鳞伤,商会代表集体求情也无效。此事还是在国民党政府公布人权保障令后十一天后发生的。这两件事表明,上至国民政府主席下至地方驻军军管,随意侵害人权,何尝受到法律制裁。以上便是《人权与约法》一文的写作背景。对此,胡适指出,“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都同样的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 [28]他进而倡议,“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
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 [29]行文至最后,胡适呐喊:“我们的口号是: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 [30] 随后胡适发表《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
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知难,行亦不易——孙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难”说述评》、《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高举自由主义大旗,将新月人权运动推向高潮。在《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
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一文中,胡适对于孙中山的宪政三段论提出质疑,“我们可以明白中山先生的主张训政,只是因为他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参政的能力。所以他要一个训政时期来培养人民的自治能力,以一县为单位,从县自治入手。……参政的能力也是这样的。民治制度的本身便是一种教育。人民初参政的时期,错误总不能免的,但我们不可因人民程度不够便不许他们参政。人民参政并不须多大的专门知识,他们需要的是参政的经验。民治主义的根本观念是承认普通民众的常识是根本可信任的。”胡适进一步质问,“宪政之治正是唯一的‘入塾读书’。唯其不曾入塾读书,故急须入塾读书也。……我们姑且让一步,姑且承认共和是要训练的。但我们要问,
宪法与训练有什么不能相容之点?为什么训政时期不可以有
宪法?为什么
宪法之下不能训政?”胡适最后指出,“人民需要的训练是
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我们不信无
宪法可以训政;无
宪法的训政只是专制。我们深信只有实行宪政的政府才配训政。” [31]胡适此文以西方宪政之理念为标尺,秉承自由批判之精神,表达了一代自由主义宗师的宪政诉求!在《知难,行亦不易——孙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难”说述评》一文中,胡适又对国民党奉为圭臬的孙文学说进行了自由主义的批判评论!孙中山知行过度分立的态度,将导致两大危险:一是误导青年“只认得行易,而不觉得知难”;二是当权者借“行易知难”和“训政”的招牌,钳制言论自由。在胡适自由主义大旗下,有三个人物起了重要作用,即被誉为“新月三剑客 ”的罗隆基、王造时与梁实秋。和胡适的《人权与约法》发于《新月》二卷二期上的是罗隆基的《专家政治》。两篇文章搭配为一组,都是面对训政开火,也都是“人权论战”的标志性文章。罗隆基是1928年才从英国留学回上海的,回来不久就以“初出茅庐不畏虎”的姿态投入胡适发起的“人权论战”。如果说胡适是这场论战的领袖,罗隆基则是名副其实的主将(而当时被称为“新月三剑客”之一的梁实秋只是裨将,他前前后后一共只贡献了两篇文章,其精力很快转移到和鲁迅的文学论战上)。作为主将的罗隆基在“人权论战”的前期多少是作为胡适的配合出现的。胡适强调用约法保障人权,罗隆基很快就有正面的呼应《论人权》。在胡适、罗隆基的文章之后,梁实秋在第三号的卷首登出了《论思想统一》。其文曰:“我们现在要求的是:容忍!我们要思想自由,发表思想的自由,我们要法律给我们以自由的保障。我们并没有什么主义传授给民众,也没有什么计划要打破现状,只是见著问题就要思索,思索就要用自己的脑子,思索出一点道理来就要说出来,写出来,我们愿意人人都有思想的自由,所以不能不主张自由的教育。我们反对思想统一!我们要求思想自由!我们主张自由教育!” [32] 胡适的《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一文更是言辞激烈,矛头直指国民党的政治!“1930年1月,这些文章编为《人权论集》,由新月书店出版。这部书称得上更为出色的‘盛世危言’。” [33]尽管国民党政府对此呼声置之不理,甚至反而变本加励地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和迫害,但是胡适对人权法治的倡导的确定对国民党政府的一个有力打击,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震动。胡适本人也因此遭到迫害。国民党江苏省党部曾以颠覆罪要求正式逮捕胡适。由于胡适有很高的社会威望,免遭逮捕。但其中国公学校长一职因胡被罢免。《新月》杂志也遭查禁。胡适在《人权论集》之后,于1930年4月10日撰文《我们走那条路?》,发在《新月》二卷第十号上。文章立足和平渐进的改革,提出中国之真正敌人是贫困、疾病、愚昧、贪污和扰乱!此文体现了胡适的实用人生与问题意识。斯人自由主义之言论已然成为明日黄花,然人权论战所阐发的人权精神与理念的熊熊烈火依旧忘情燃烧,成为国人心中永远的圣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