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目的”的含义和意图在判例法中得以澄清。有学者根据激发股东的动机,将规定正当目的准则的含义的判例划分为以下四类[9]:(1)估量其投资的愿望;(2)与作为投资人的其他股东交易的愿望;(3)获得非与其投资人地位相关的个人利益的愿望;(4)促进有社会责任感的目标的愿望。一般而言,(1)和(2)通常会被判定为正当目的,(3)、(4)通常则被判定为不正当目的。
第一类判例包括股东希望查明不支付股息的原因、调查可能的管理不善、查明公司发布的年度报告中说明的公司价值和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的原因以及调查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的案例[10]。在Security First Corp. v. U.S. Casting and Development Co.一案[1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账簿和文件以证明公司不当行为的存在。法院认为,股东没有举证证明其所陈述的查阅这些文件的目的是基本的和充分的,因此股东只能查阅部分文件和记录。
第二类判例通常涉及潜在控制权转移的重要案例,其中股东的直接目标是查阅股东名册以使自己了解其他股东是谁,而其最终目的是向其他股东发出股权收购报价,并征求他们对该报价的同意,或者向他们征求代理权以及就公司事务与他们进行沟通[12]。在Compaq Computer Corp. v. Horton一案[13]中,法院认为,股东希望和其他股东沟通并且请求其他股东参与针对公司存在不当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是一个和股东作为股东的利益合理相关的正当目的。
在第三类判例中,股东想得到享用商业秘密的权利,是为了获得公司内幕活动的信息,并把它提供给公司的竞争对手,或使公司陷入困境,或者把任何股东名册出售给会把它用作一份可能的顾客或者捐赠者名单的人。由于这些目的中,许多都是不利于公司利益的,因此法院理所当然地认为它们是不正当的[14]。
最有趣且最麻烦的是第四类即社会责任感类型的案件。在Pillsbury v. Honeywell案[15]中,法院认为,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文件和记录,因为“他的惟一目的是敦促公司采纳他对其关心的社会和政治事务所持的观点,而不考虑他自己或Honeywell公司的任何经济利益”。然而,“如果出于担心军事装备和军火生产会对Honeywell公司造成的长期或短期经济影响”,一个具有投资利益的股东就可以提起诉讼。即对社会的关心必须最终与对公司利益的长期影响联系在一起。
即使是判例法使“正当目的”的类型化成为可能,然而,“如何确定股东请求查阅的真正目的,仍存在着实质性的和棘手的事实问题。因为股东总能很容易地为一项查阅请求披上正当目的的外衣,而如果掩饰得好,就能导致法院得出其目的正当的结论,尽管出言不慎的或者过分直率的证人也可能会露馅。”[16]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股东的查阅目的进行审查就显得特别重要,在股东的查阅请求系出于多种目的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CM & M Group, Inc. v. Carroll一案[17]中,法院认为,“正当目的”要求是决定是否授予股东查阅公司文件和记录的最重要的因素。只要一个正当目的被发现,那些隐秘的目的就变得不相干。因此,即使股东请求查阅有被单独认为不正当的隐秘的目的,该隐秘的目的亦不能否认查阅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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