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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国有财产领域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之重构——以国家所有权主体的论证为中心

  国有财产分级所有如何实现?笔者认为,在企业国有资产领域中,可以根据目前的分级管理的现状予以划分,即中央政府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归中央所有,即国家所有,省级地方政府所管理的本省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归地方所有。在其他领域中也都存在着政府对国有财产的行政管理划分,可以按照行政管理划分,实现分级所有,如教育部直属高校可以作为中央所有的国有财产,其他的高等学校作为省级地方国有财产。总体而言,中央与地方国有财产划分的原则在于具有全国性意义的国有财产应当归中央所有,具有地方意义的国有财产,如地方性道路、公用设施等属于地方国有财产。无论是中央国有财产,还是地方国有财产,都可以划分为普通国有财产和公共国有财产,前者属于民法上的可交易物的法律身份,在法律适用上主要适用民法的规范,后者具有非交易物,在法律适用上要同时受到民法和行政法,特别是行政法规范的拘束,受到更加严格的公共利益目的的限制,但是二者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转化。
  四、结语
  我国的国有财产事务管理缺乏民主国家、法治国家和社会国家原则的制约,因此,全民所有不但不能放弃,而且还要通过加强民主监督、政治参与、健全法律机制、明确对国家所有权的目的性约束等途径予以有效实现。国有财产领域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应当实行二元化的国家与地方分级所有体制,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并不是其所辖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人,它们只是法定范围内作为国家所有权人的代表,以国家和地方名义行事。
  
【注释】作者简介:张建文(1977-),河南邓州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民法学、中俄比较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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