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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期国有财产领域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之重构——以国家所有权主体的论证为中心

  新近的保守解读认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国有企业领域中所建立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制;比较激进的解读认为,改革设计者们已经认识到,“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划分国有资产的产权”[35],已经是国有资产改革面临的重大问题了,这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别代表制,就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所有制。有学者在理论上进一步提出立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制的具体思路:“一级政权、一级(个)财政、一级(个)所有权”[36]。
  2、国资改革实践:走在通向分级所有的路上
  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和地方关系演变的实践,可以发现国有财产制度正在经历着巨大的变化:
  (1)在财政税收领域中,通过分税制,承认了地方在发展地方经济和公共事业上的独立性,以及地方在一定程度上的主体性。因此,有人认为我国虽然没有实行政治上的联邦体制,但可以在财政上实行联邦主义,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负责[37]。
  (2)在国有企业领域中,中央与地方正在从行政管理上的分权向所有权权能上的分权转变,“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已经为“统一所有,分级代表”所取代。国家的地方制度以及国有企业体制的这种制度变迁是市场经济诱发的[38],而非通过政府命令强制性实现的。但该分级代表体制的内涵并不明确,刻意的模糊性也给它的运作带来了难以估计的不确定性。不少地方政府就认为分级代表体制意味着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所有,2000-2003年地方政府发动的大规模出售企业国有资产的运动本身也体现了这一点。
  综上,可以断言,在我国某些国有财产领域中,有限地实现了中央和地方分权,但并未确立一般的中央与地方的分级所有。当前的改革仍属于修补性的,而非根本性的,国有财产领域中央与地方关系所面临的制度创新问题仍然极为迫切的。
  (二)对未来我国国有财产领域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重构的理论思考
  在思考该问题时,无法回避全民所有和国家所有之间的关系,俄罗斯在放弃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同时,也抛弃了全民所有的概念,建立起了纯粹的“国家所有”概念。在我国,对全民所有观念的批判,似乎渐成主流,不禁令人反思:全民所有观念的价值到底何在?失去了全民所有观念的国有财产将会怎样?在我国这样一个非联邦制国家,分级所有是否有必要和可能?
  1、全民所有观念对防止国家所有权异化的约束意义
  全民所有的观念体现了对国家所有权人的代表人行使国家所有权的约束,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可以从宪法和法律的层面上,实现对国家所有权行使者的行为进行程序上、价值上的约束,从而防止国家所有权偏离公共目标,异化为私人所有权或者侵害私人所有权。
  全民所有的宪政意义体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家所有权应当受到民主国家原则的拘束。全民所有体现了国有财产领域中的人民主权原则,“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我国宪法也宣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在政治上参与国有财产事务的管理;二是国家所有权应当受到法治国家原则的拘束,意味着国有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拘束,因为国有财产作为公共财产关涉公共利益,国有财产事务具有公共事务的性质,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变动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三是国家所有权应当受到社会国家原则的拘束,也就是说国家所有权的存在和其行使的目的最终是为每个公民创造更有利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同时也增加整体的公共福利,实现各阶层市民的和谐共存。
  我国学界对全民所有的批判主要集中于:一是全民非法律概念,属于政治学范畴;二是全民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三是全民所有的观念会导致各类主体对国有财产易导致“你有我有全都有”的恶果,使各类主体对国有财产滋生觊觎之心[39]。笔者认为,所谓的要求全体人民像在私人所有权中那样直接行使国家所有权,属于将私人所有权的观念简单照搬适用于国家所有权,抹煞了国家所有权所具有的特殊性,作为公共所有权的国家所有权就是国家所有权,在目的的设定上与私人所有权不具有可比性。此外,全民所有也并非是导致他人侵害国有财产的原因,真正的原因在于法治的缺失。作为国有财产的观念形态的全民所有,也并非我国独有,其实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和日本,也存在将国有财产作为全体国民共有财产[40],属于全体国民所有的观念[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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