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说
国家说是当前的主流学说[21]。在单一主体学说下,国家所有是指在不区分国家与地方分别所有的意义上的国家所有,而在多元主体学说下,国家所有是指与地方所有相并立意义上的国家所有。国家说与政府代表理论往往是连接在一起的,承认国家所有,往往同时也承认国家所有权由政府代表行使,政府只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而非所有者,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是政府所承担的义务。
国家说与政府说的细微区别在于国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是为所有权主体,还是所有权人的代表,在国家说中,政府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受到其对国家承担的义务的严格约束。在政府所有,则意味着政府为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人,而非其代表人。在理想的民主政治框架下二者没有本质差别。国家说,在我国矿产资源法、
水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都有所体现。
3、中央政府说
有学者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实际上就是中央政府。这是为了给中央政府制定和贯彻经济发展计划寻找财产法上的根据[22],方便中央政府将行政权利和财产权利结合起来制定和贯彻计划[23]。
(二)多元主体学说
多元主体学说认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为多元的,国家所有权是不同的公法主体的所有权的统称,可以划分为全国人民与地方人民、国家与地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强调其主体的多元性(非统一性和非唯一性)。该类学说多为联邦制国家和注重地方分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所接受。多元主体说意味着承认地方作为地方财产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有利于激励和促进地方之间为了发展而竞争,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全体人民与地方人民分别所有说
全民说在多元主体学说的前提下,体现为全体人民与地方人民的分级所有,即具有全国性意义的国有财产由全国人民所有,具有地方意义的国有财产由地方人民所享有,而所有权的行使则由不同的政府代为行使。
2、国家与地方分级所有说
国家与地方分别所有是较为常见的,认为,国家与地方都是独立的主体,可以享有不同范围内的国有财产所有权,但无论是国家的还是地方的财产都属于国有财产,可以划分为二级所有、三级所有乃至更多级所有。
俄罗斯为典型的国家与地方二级所有,属于俄罗斯联邦所有的财产,以及属于俄联邦主体所有的财产都是国有财产[24],但不包括自治市财产(市有财产)[25],自治市财产与国有财产又构成公共财产。法国实行国家、省和市镇三级分别所有[26];蒙古实行国家、省、首都、苏木和杜勒格斯分别所有,但只有国家所有的财产才称为国家财产,而其他财产称为地方财产[27]。在台湾地区,实行国家、省、直辖市、县(市) 、乡(镇、市)分别所有,但只有国家所有的财产被称为国有财产,其他主体所有的财产为自治地方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