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国家任务上,国家正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繁重的经营事务中脱身,趋向真正具有公共性的事务中去。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标志着国家任务的转型,
宪法修正案中的市场经济条款、人权保障条款和社会保障条款,都宣示着国家任务的转变方向,国家必须真正代表公共利益,举办公共事业,同时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各阶层居民分享改革的成果。
社会转型时期之于中国学术界而言,意义在于中国问题的解决,不能过于迷信西方的理论,应当重建中国学术的自信心和中国学术群体研究中国问题的主体性[11] ,中国的社会与法律变迁,即中国问题的解决,只依靠移植西方制度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更多地尊重中国传统,恢复并重建中国人自己的生活秩序[12]。因此,转型应当成为中国法学者研究当代中国问题的一个重要视角,中国法学将因此获得一个新的起点。
二、社会社会转型时期关于国家所有权的主体的争论
按照主体是否为单一主体,可以将关于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理论(全民论、国家论、政府论、综合论、缺位论等[13]),分为单一主体学说和多元主体学说,在不同的学说背后隐藏着不同的宪政价值理念,以中央与地方分权意识为前提的分级所有理论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支持。
(一)单一主体学说
单一主体学说认为,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为单一的,要么为全民,要么为国家,要么为中央政府,强调国家所有权主体的统一性和唯一性。单一主体说蕴含着在一国内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上,中央所具有的强势地位,这种情形的危险在于过度的中央强势地位可能会阻碍地方的发展积极性,阻滞地方经济与社会乃至民主政治发展的活力。单一主体学说包括全民说、国家说和中央政府说。
1、全民说
全民说可以分为传统的全民说和新全民说。
前者认为,国家所有权的唯一的且统一的主体或者终极主体为全体人民[14],由国家作为人民的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该理论认为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本质上是一致的[15]。但严格说来,二者并不相同,在全民所有,国家只是权利的行使者,是国家所有权人(全民)的代表而非权利主体本身,而在国家所有,强调国家即为权利主体本身。全民所有理论曾繁盛于前苏联,并在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上有所反映,而在资本主义国家,全民所有的观念也得到了体现,如有学者就认为“国有财产是国民共有的财产”[16]。我国宪法及
民法通则使用了“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表述,但该观念目前受到了强烈的批判。论者认为,人民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即使全体人民作为所有权主体,也无法落实所有权的权能的行使[17]。“人民所有权是一个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是在社会意义上所使用的概念,全体人民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所有者”[18]。还有学者认为,全民所有的观念会造成政府官员以全民的名义浪费并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会侵害私人财产权利和自由[19]。
新全民说认为,批判传统全民说将全民财产等同于国家所有,混淆了全民和国家,混淆了两种性质的财产或财产权。主张区分全民所有和国家所有,即在公共财产和国有财产的区分的前提下,重新确认全民所有的价值,全民所有财产在性质上,属于不可交易物,是被排斥在商业交易或商业性利用范围以外的财产;在归属上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对这些财产只享有永久性管理利用权[20],即没有处分权,而国有财产则不然,国家对之享有完全的通常意义上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