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转型:作为中国法学的自觉视角
中国的社会转型进程引发了整个社会的结构性的转变,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一切人文社会科学都无法回避,纷纷展开了自觉地以转型为视角的理论研究。相比较而言,法学对转型问题的研究还比较少,远远落后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部门。无论是在法哲学中,还是部门法学中,更多的是没有自觉地意识到自己已经被放置于这种深刻的社会转型之中,张树义教授提出:行政法学应自觉地将自己的研究置于这种结构性变化之中。因此,它也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寻找一个新的起点。一切行政法的观点、结论,都应当在世纪性社会结构变迁这个“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生存作辩护[2]。其实,无论是公法学还是私法学都应当自觉地把自己的研究置于转型的背景下,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发生在这片土地上的事件太多了,每个人都会赋予这些事件一些特定的意义。但是它们是否具有一个整体的意义?这个问题至少是开放的,是供人们不断解释和建构的[3]。
(一)社会转型的含义
社会转型,主要是指社会经济意义上的转型。从时间跨度来讲,一是从狭义的转型的概念,即将转型的时间刻度界定为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到现在,所进行的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另一种是从广义的大历史的层面上来界定的,即中国数千年的传统社会经济类型的转变,也就是从农业社会经济体制向商业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
1、狭义的社会转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朱苏力认为,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到现在,至少是近代以来中国变化最大的一段时期,尽管不是动荡最大的一个时期,却是变化最深刻的一个时期。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巨大的、根本性的变化[4]。张树义教授也认为,中国现实发生的最深刻的变化,不是某一方面,也不是某项制度的变革,而是20年改革所积累的社会结构性的改变,并把它称为“世纪性结构变迁”[5]。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的变迁,是总体性的[6]。
2、广义的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的转型
广义的转型是指中国数千年来的以农业社会经济体制为特色的传统社会经济体制向以商业社会经济体制为特色的现代社会转变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变迁。有学者提出这非仅仅是相对于1949年以来甚至1911年以来而言的变迁,而意味着:自秦汉以来即已定型的古老农业中国,已经真正开始了其创造性自我转化的进程,标志着中国现代性的真正历史的出场[7]。 “中国过去以文士管制亿万农民用
刑法作张本,于今引用商业习惯,以律师、会计师、工程师作前导,着重民法。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体系”[8];且“今日中国已在历史上面临一种突破”[9],即在国民党政府改革缔造了新的现代化的政治上层建筑和共产党的革命完成中国经济基层的彻底改造之后,在法律面前厘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其目的不仅在提高人民生活,也要在政府与人民及人民与人民打交道的时候,确实决定个人之权益,才能造成永久体制”[10]。
(二)社会转型之于中国法学的意义:作为一种自觉地研究问题的视角
社会转型给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具体体现为:
1、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上,意味着经济生产方式和资源配置的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国家和社会二元分化日益明显,社会成为人们获得资源和相互交往的重要场所,个人自由特别是经济自由得到极大拓展,私人可拥有的财产数量和财产类型远非计划经济体制所可比拟。但严重的社会问题开始凸现,如极端贫富差距问题、公共事业投入不足、学龄青少年失学、住宅匮乏、就业形势严峻、低收入居民生活保障、环境治理、地区发展不平衡等。迫切需要解决以何种形式让更多的城乡居民分享国家繁荣和发展的成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