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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役权的概念和性质

  笔者认为,将为了公众便利而存在的公共役权视为对不动产所有权人权利的限制的观点并不全面,因为存在不动产所有人将以自己的费用在自己的土地建筑的道路桥梁开放给公众使用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为是限制,只能说是所有人自愿让自己的不动产承担了供公众一般使用的役权,也就是说倾向于认为仍然是一种役权。
  
【注释】作者简介:张建文(1977-),河南邓州人,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民法学、中俄比较民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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