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役权的概念和性质
The Concept and Nature of Public Easements
张建文
【摘要】公共役权是公益事业、国家或公众取得一种要求相关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承受某种负担的权利。公共役权调整国家和不特定公众与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Abstract]Public easements are public welfare undertakings, a national or public access to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of ownership or use of real property owners the right to bear some burden. Public easements adjustment of national and non-specific property rights of the public and betwee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关键词】公共役权;公益事业;公产利益;公众便利
public easements; public welfare undertakings; public property ; interests of public convenience
【全文】
一、公共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的概念不仅在民法上而且在行政法上以及国家法上都存在。本文中所研究的公共役权是民法中的概念,与某些国家法中的行政役权相同,与国际法中国际地役更是相去甚远。
通常的民法中的地役权指的是在私人的不动产上为了私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类以不动物为对象的、有限度的享益物权”[1]。但是在有的民法典中也存在为了公共利益而在私人不动产上设立的役权,比如法国民法典第649条就规定:“法律规定的役权,得为公共的或地方的便宜,亦得为私人的便宜而设立”[2]和智利民法典第839条规定:“法定役权或关涉公共使用或关涉私人便利”[3],在俄罗斯民法典中也有关以公共役权的规定,比如在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一章中第262条第2款规定了“土地自由通过权”:“如果土地未被圈围,或者土地所有人未以其他方式表明非经许可不得入内,则任何人均可以在部队土地所有人造成损失或干扰的条件下穿越土地”,这里说的是私有土地,因为在同一条文的第1款中已经规定了对于公用土地的一般使用:“公民有权自由地、无须任何准许地在国家所有或自治地方所有的并且不禁止公众通过的土地上,并在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以及该土地所有人许可的限度内使用这些土地上的自然客体。”
那么,究竟何为公共役权?公共役权是指为了公益事业、公产利益或公众便利(以下简称公共利益)而使私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容忍某种不利益或负担,因而是公益事业、国家或公众取得一种要求相关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承受某种负担的权利。公共役权调整国家和不特定公众与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认为,公共役权的上位概念为役权,包括私人役权和公共役权。所谓的私人役权就是为了私的便利而设立的役权;所谓的公共役权就是为了公的便利而设立的役权。在法国法中由于公产的相邻关系主要由行政法的条文和政府所规定的行政法规规定,所以被称为行政役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