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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与体会

  (三)法院在法律缺位状态下对社会现实的回应:乌苏里船歌案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对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的角色的描述往往是消极的,按照概念法学的观点,民法的体系完备、逻辑严谨,通过法律规范的推演和解释,就可以对任何法律案件作出判决。然而,通过对判决的分析,可以发现法院的角色并非一个法律规范的适用机器,而是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确立了在法律缺位或者法律沉默的情况下对特殊的案件的处理,从而回应社会现实对现行法律所提出挑战。
  在乌苏里船歌案中,由于乌苏里船歌是民间文学作品,就向法院提出了如下问题:民间文学作品是否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由于其主体不确定且形式不断变化,谁是合格的权利主张者?同时,如何界定民间文学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与滥用和侵犯民间文学作品的行为?一句话,就是民间文学作品保护制度在现行法律中是完全缺位的,法院又不得不处理该案件,于是法院在案件中确立民间文学作品保护制度。
  一审法院提出:“关于原告赫哲族乡政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对赫哲族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诉讼问题。民间文学艺术是指某一区域内的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直接创作并广泛流传的、反映该区域群体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生产方式、心理特征、宗教信仰且不断演绎的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总称。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创作主体不确定和表达形式在传承中不断演绎的特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它进入公有领域,另一方面它又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有无法分割的历史和心理联系。赫哲族世代传承的民间曲调,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组成部分,也是赫哲族群体共同创作和每一个成员享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赫哲族的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权益有关。因此,该民族中的每一个群体、每一个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不受侵害的权利。原告作为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乡级地方国家政权,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众的利益,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符合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在禁止歪曲和商业滥用的前提下,鼓励对其进行合理开发及利用,使其发扬光大,不断传承发展。但是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应当说明所创作的新作品的出处。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著作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和最低要求”[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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