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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式公法”及其力量——西学视野中的中国公法形象笔谈

  而要在中国的“统治”政治结构中进行公法政治的推进,谈何容易,无疑这是一场自我革命。因此当下的中国政治探索遇到了如何在中国现有的政治统治的基础上进行法治国家建构的难题。当下的中国学术界已经开始摆脱一味模仿西方的原始心态,思索在中国社会现实基础上的政治发展道路。但是不管怎样,对权力的制约,和规范权力运作以迫使其“为善”的原则和初衷是相同的。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社会“主体性”的诉求下,我党正在积极努力,满足民众的“主体性”需求,以获得民众的承认和支持。在公法领域,我们看到在现代价值和公法原则下的“制度建设”正在逐渐起步。在公法制度上,行政法做到了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度约束,将政府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等行政行为中的不规范行为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信息公开、立法程序、违宪审查等还停留在政府自律自觉的阶段,没有引入公民在制度上和行为上的直接挑战的机制。所以总体上,我国公民社会的力量已经开始形成,但还停留在“潜在场”的阶段,即政府主动吸收公民诉愿,从而竭力满足公民需求的状态。公法制度的规定是否发挥作用依赖于政府的自律和行政官僚体制的压力,缺乏有效的责任机制,所以有一定的回旋空间。这种形态的公法,我称之为“承诺式公法”。或准确说应当是“政府承诺式”公法,政府面对公众质疑的承诺,以换取民众的承认,同时又不将民众引入政治决策的平台,使之“潜在场”。它区别于契约式公法的民众“直接在场”,在契约式公法的社会中,由于权力对于主体性的公民是客体性的、服务性的,所以公民对于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任何“正义缺乏”之处都可以提出质疑,并经过客观中立的司法系统予以认真审查和辨析,从而使得公共事务处理中的法律关系逐渐趋于合理和正义,并且这种“正义”还可随着不同时期和社会条件下人们对正义的理解而变迁的。
  所以我国的公法在我国特殊的政治结构下正从“宣言式的公法”走入了“承诺式的公法”。这种“承诺式的公法”仍然有其力量,它成为公权力自我积极努力的产物。同时,它也是公民社会力量开始崛起的征兆。随着我国公民社会力量的增强,我国的公法有没有可能由承诺式的公法进入契约式的公法,是一个现阶段学者正在努力探讨的问题。会发生什么,只能等待历史告诉我们答案,既然任何一种“当下”都是不可复制的,那么任何一种“未来”也都是唯一的。但几乎已成为事实的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探索如果能够成功,将成为中国对世界文明的又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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