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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主管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的启示

  二、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抵触。
  同样由于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法律条文中既没有出现“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文字,也没有相应的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的规范。此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属于环保法律体系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但就是没有出台《电磁污染防治法》。换言之,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关于电磁环境保护以及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因此,《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对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与现行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抵触。认为云南的这一规定不合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部门规章不能约束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应当承认,原国家环保总局于1997年发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确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一规章的执行情况如何,笔者没有调查,不敢妄言。但是,从环保部门对于已经有法可依的水、大气、噪声污染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实际效果来看,离法律和人民的要求尚有相当距离。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原国家环保总局近年来对电磁辐射环境作了摸底调查工作,此外还做了什么重要工作,我们普通百姓就不清楚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人大或者地方政府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制定相应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并不能无条件地约束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因此,仅凭原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这一规章,就认为地方性法规确定无线电管理机构主管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是“越权”,那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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