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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与行为选择的相关性

  1、行为选择既巩固也消解法律意识。行为的选择也必然会引出对此行为的评价,其结果都会或多或少的直接传递给他人,并慢慢变成其脑海中的法律意识。如果一种行为得到的是正面的评价,那么接受这种传递信息的人可能会在日常生活的行为选择中做出对他人对社会有利的决定。如果是负面的评价,人们也可以从中汲取教训,提高法律意识。行为选择的做出,巩固人们脑海中正确的法律意识,消解错误的法律意识。
  2、行为选择能修正法律意识。制订法律,就期待着它能被遵守,人们的行为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行为是检验法律效用的武器,但现有法学从规则出发,以规则作为核心研究法律,往往对法律行为作出了不恰当的解释和论述,而这些“不恰当”,会因为是法律而间接导致人们形成“不恰当”法律意识,再导致做出“不恰当”的行为选择,这样的恶性循环是很可怕的。因而行为成了修正某些法律理论失误的必要途径,依据行为修订的法律又会再次成为人们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影响着下一次选择的做出。
  (三)法律意识和行为选择的启示
  一国具体的法治模式的构建,总是反映和体现着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法律意识;法治模式的变迁及其运行,往往也必须先经过法律意识的变革,再反映到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去。法律意识是法治模式构造、运行与变迁的先导和基础,直接决定和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状态和法治水平;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以全社会健全的法律意识作为观念基础。我国目前存在的公民维权意识淡薄、执法者纵容甚至自己违法、法律责任得不到落实等关键性问题,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的过程就是实现法治社会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不断的提高认识,更新观点,要更深入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继续做好普法工作,培育更多的法学专业人才,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同时,还要加强对国家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通过人民的共同努力,《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一定会在人们逐步对法律的全面认识的过程中实现, 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完善也终将会实现。
  
【注释】①C.C. 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P206—207 页. 
  ②姚建宗.法律行为本体论论纲.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 年第4期. 
  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P116 页. 
  ④B.B.拉扎列夫.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P18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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