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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与行为选择的相关性

  (二)行为的涵义
  当法律通过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和协调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时,就引入了对行为概念的一般理解,社会关系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社会关系既产生于人们的活动与行为之中,又直接表现为人们的活动与行为。因此,活动与行为是人们存在的方式②,“人的一生就是一系列的行为;即使人只在思想,他也在行动”。黑格尔也认为“主体就等于他一连串的行动”,正是人的活动构成着人、社会和历史的现实。
  规则是法律的存在形式,行为是法律的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都不过是一定的行为规则而已。离开了法律行为法律的意义就无法确定,法学也难以达到自己的理论目的。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不仅应当是研究法律规则的学问,同时更应当是关于行为,尤其是法律行为的科学。
  二、法律意识和行为选择的相关性
  (一)法律意识对行为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
  法律意识主要具有六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即认识功能、评价
  功能、预测功能、调节功能、传播功能和教育功能,还有学者认为它具有“准法律”的功能。当个人与国家具体应用到法律意识的这些功能时,就表现在他们的行为选择上,法律意识对行为选择具有重要的作用。
  1、法律意识对个人行为选择的影响
  行为与人的思想和意识密切相关,只有“受思想支配表现在外面的活动”才是行为,即当“意志作为主观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③”。由此,把意识对行为的作用放到法学的范畴之内,体现的是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选择,行为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律意识的支配。
  (1)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法律意识具有评价功能,评价功能导致个人在经验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对法律生活各个方面和现象的情感态度,包括四种基本评价态度:对法和立法的态度,对周围人的法律行为和活动对象的态度,对护法机关的态度,对自己法律行为的态度。也就是说,法律意识的水平越高,则它就越更大程度地表现了法律意识的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符合反映在法中的目的和意志,法治和法律秩序也就越巩固。
  (2)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做出行为选择后的后果。法律的存在及其实施,必然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并形成法律意识,而这种法律意识反过来又指导、调节自己的行为,达到遵法、守法、用法的结果。法律意识较高者如遇到违法情形出现可以较好地估计法律后果,服从法律的裁决或接受法律的处罚。法律意识水平低下者即使承担了法律责任,也可能执迷不悟,在以后还可能再次进行同样的违法犯罪。甚至可能由于法律意识水平低下,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将自己所应承担或已经承担的法律责任归咎于别的非正常原因,使法律惩罚达不到校正法律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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